近日,吉林省民政厅印发《吉林省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一、背景情况
为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畅通“僵尸型”社会组织退出渠道,吉林省民政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指引》。旨在规范注销登记行为,优化注销流程,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指引》共四章三十一条,分为总则、一般注销程序、特殊情况注销、附则。
(一)总则
明确适用范围为吉林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及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界定清算的法律含义,列举社会组织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的6类法定情形。
(二)一般注销程序
规定了从内部决议到终止的全流程:
1.社会组织履行内部民主决策程序后,清算义务人需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成立不少于3人的清算组。
2.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发布公告,债权人申报期分别为接到通知的30日内申报,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
3.清算后剩余财产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慈善组织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无主管单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4.清算报告经理事会确认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委派第三方审计,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承担;社会组织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注销申请。
(三)特殊情况注销
明确五类特殊情形处理规则:
1.无法作出解散决议的,通过2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未收到全体会员半数以上书面反对意见的,视为决定解散。
2.被撤销、吊销登记证书的,可不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直接进入清算。
3.行业协会商会依规被要求终止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有关机关制定终止方案;难以自主办理的,可代为申请注销。
4.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死亡、无法正常履职或不配合注销的,可由清算组组长代行职责签署相关文件。
5.对未开展业务、无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明晰,以及因分立合并退出且权利义务由承继法人承担的社会组织,可简化清算程序。
同时,《指引》明确存在隐匿财产、虚假清算、侵占资产等六类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注销登记;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资产规模较大、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等情形的,不适用简化程序。
(四)附则
明确法律适用衔接规则,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另有规定的,优先适用上位法规定。
| 政策文件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吉民发﹝2026﹞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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