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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吉民发﹝2026﹞10号
时间:2026-07-31 0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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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将《吉林省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2026724

   

  

吉林省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规范社会组织注销登记行为,优化注销登记流程,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吉林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注销登记,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完成债务处理等清算工作,行业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所主管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前的审查,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完成债务处理等清算工作。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清算,是指社会组织在终止前,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依法组建清算组,由清算组负责清理该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理其未了结业务,催收其债权并清偿其债务,以及依法处分其剩余财产,最终使该社会组织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

  (三)自行解散的;

  (四)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五)慈善组织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六)依法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

  (七)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要求合并或者终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一般注销程序

  第七条 社会组织解散,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规定履行内部民主决策程序。决定解散的,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 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行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清算期间,社会组织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条 社会组织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社会组织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清算组一般由社会组织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会员或职工代表组成,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与社会组织有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清算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清算组成员。

  第十条 清算组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清算中的社会组织,并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责:

  (一)清理社会组织的财产、编制有关清算的会计报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社会组织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公开信息平台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公告的信息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清算组成立日期、公告期起止日、债权申报联系人、债权申报联系电话、债权申报地址、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社会组织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理事会确认。

  第十三条 清算组根据职权依法开展清算工作,主要包括支付清算费用、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主张社会组织债权,清偿社会组织债务等,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并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一)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三)剩余财产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依法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并办理银行账户注销手续,取得银行销户证明。

  第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理完毕的财产状况,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财产分配表、债务清偿表等材料,并撰写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由全体清算组成员签署后报理事会确认。

  第十七条 清算报告经确认后,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委派注销清算审计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申请委派第三方机构进行注销清算审计并出具清算审计报告,审计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承担。

  第十八条 清算完成后,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相关材料,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办理注销登记的,出具同意注销登记审查文件,并在注销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印章。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申请表: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

  (二)解散决议: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民主决策程序形成决议,并制作会议纪要。

  (三)清算公告: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公开信息平台上公告的证明。

  (四)清算报告:载明清算过程、清算结论并由清算组全体人员签字。

  (五)清算审计报告: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审计报告中应附税务清税和银行账户销户证明。

  (六)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出具。

  (七)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印章等,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社会组织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不予注销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殊情况注销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因会员(代表)、理事丧失资格、失去联系、不予配合等原因,已不符合社会团体成立条件或者达不到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相关会议的条件,无法作出解散和组成清算组决议的,可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公开信息平台上发布拟解散公告,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未收到全体会员半数以上的书面反对意见,视为决定解散。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作为解散决议材料:

  (一)无法作出解散和组成清算组决议情况说明;

  (二)解散公告的证明,以及公告期满后收集会员反馈意见的情况报告;

  (三)相关负责人签署的对若存在骗取注销登记等行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依法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而终止的,履行内部民主决策程序有困难的,可不用履行章程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按一般注销程序规定,直接在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依规被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要求终止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制定终止方案,经登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机关审核后,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一般注销程序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难以自主办理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代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除提供一般申请注销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出具的代为申请注销登记的函件。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存在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死亡,无法正常履职或者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情形的,在决定解散的会议上明确由清算组组长签署注销登记有关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除提供一般申请注销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终结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后从未开展业务活动,没有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明晰的,可以简化清算程序,提交下列材料替代一般注销中的清算公告、清算报告及清算审计报告,申请注销登记:

  (一)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及全体清算义务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承诺本社会组织自成立以来未开展业务活动、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剩余财产明晰,并承诺若存在虚假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公开信息平台上发布拟注销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本社会组织未开展业务活动、无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已处理完毕、拟申请注销登记的说明,以及违反事实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

  (三)公告期满后未有异议的说明:公告期内收到异议的,应当提交异议事项核实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转为一般清算注销程序办理;

  (四)开户银行出具的账户流水证明或者未开立银行账户的证明、相关财务凭证等资料;

  (五)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清税证明或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说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存在分立、合并情形,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法人承担的,可以简化清算程序,提交下列材料替代一般注销中的清算公告、清算报告及清算审计报告,申请注销登记:

  (一)分立或者合并协议(方案),应当明确原社会组织的债权债务由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法人承继,并载明各方权利义务安排;

  (二)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公开信息平台上发布债权债务承继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告知债权人有权向承继权利的法人主张债权、由承继义务的法人清偿债务;

  (三)公告期满后未有异议的说明:公告期内收到异议的,申请人应当会同承继法人提交异议事项核实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转为一般清算注销程序办理;

  (四)承继法人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及同意接收剩余财产的证明材料(如有剩余财产);

  (五)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清税证明

  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法人应当妥善保管原社会组织的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未接到债权债务承继公告通知的债权人,仍有权依法向承继其债权的法人主张权利。

  第二十八条 特殊情况注销不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正在被立案调查的社会组织,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社会组织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内部矛盾突出、管理不力、运转严重失灵的,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等未结案的情况,资产规模较大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以及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采用简化程序等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应当简化办理。

  第二十九条 经证实,社会组织在清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注销登记:

  (一)不依照本指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二)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的;

  (三)开展与清算无关的业务活动的;

  (四)剩余财产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五)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形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2026年8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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