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基层政权
关于印发《慈善组织内部 制度建设指引》的通知-吉民发〔2025〕33号
时间:2025-12-23 10:55: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各省级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省级慈善组织:

  现将《慈善组织内部制度建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

                         2025年12月22日

慈善组织内部制度建设指引

  为进一步加强慈善组织内部制度建设,提升慈善组织的规范运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吉林省慈善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慈善组织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慈善组织应建立的基本制度

  慈善组织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基本制度,形成覆盖主要管理和业务活动的制度体系:

  (一)内部治理结构制度。慈善组织应依据章程,构建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相关治理保障措施。如章程规定不够详细或可操作性不足的,应另行制定具体制度,确保民主决策、科学管理和有效监督。相关要求应体现为以下具体制度:党组织建设制度、换届选举制度、会员(代表)大会制度(适用于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秘书长工作制度等。

  (二)财务管理制度。慈善组织应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相关财务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账目设置、财务结算、票据使用、资产管理和财会人员职责等事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制度应覆盖财务管理关键环节,确保财务运作的合法、合规与透明。相关要求应体现为以下具体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基金/专项基金管理办法(适用于设立基金的慈善组织)、接收捐赠管理办法、会计监督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制度、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差旅费管理制度、资金使用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三)项目管理制度。慈善组织应建立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制度,明确慈善项目的需求调研、立项论证、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测评估、结项归档等各环节的程序与标准。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完整记录项目基本信息、实施过程、财务收支及效果评估。制度应强调对项目目标的追踪和对慈善财产使用的监督,并建立与捐赠人、受益人等相关方的沟通反馈机制,确保项目效益。制度名称一般为项目管理制度(办法)。

  (四)信息公开制度。慈善组织应建立主动、规范的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范围、内容、时限和方式。应指定专人负责,通过官方网站、统一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获取的渠道及时披露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制度应包含信息公开的审核流程、发布后管理以及对社会质询的回应机制。制度名称一般为信息公开制度(办法)。

  (五)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慈善组织应建立专门制度,规范其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运行管理与终止清算。必须明确分支(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开设独立银行账户,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机构的慈善组织承担。活动须严格限定在慈善组织书面授权范围内,其财务、人事、业务活动应纳入慈善组织统一管理,并按要求履行工作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制度名称一般为分支(代表)管理制度。

  (六)印章证书管理制度。慈善组织应建立印章和登记证书、银行账户、税务登记证等重要凭证的管理制度。明确刻制(开立)要求、保管责任和使用规范;明确印章遗失、损毁或有关证书到期、遗失时的声明作废、报告及补办流程严禁出租、出借、抵押或非法使用印章、证书。相关制度包括:印章管理制度、登记证书管理制度、税务登记证书管理制度、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等。

  (七)档案管理制度。慈善组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各类文件材料(包括纸质与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整理标准、保管期限、查阅权限及安全保密措施。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做好详细的款物签收或者服务记录台账,妥善保管相关凭证资料,方便有关部门和捐赠人查阅。相关制度包括:档案管理制度、公开募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八)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制度。慈善组织应树立全面风险防控意识,建立覆盖各业务领域和管理环节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处置和报告机制,并加强对组织活动合规性的全程监督与管理。制度应确保能够有效防范内部治理、财务运作、项目实施、公开募捐及对外合作等关键领域的合规风险与操作风险,并对违规行为严格追究责任。相关制度包括:风险管控制度、重大事项决策与报告制度、合同与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舆情应对制度、内部审计与问责制度等。

  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建立的制度

  按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除建立健全前面所列基本制度外,还应建立并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一)采购管理制度。应建立规范、透明的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原则、审批权限、执行方式(如招标、比选、询价等)和验收程序。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确保采购质量,控制成本,减少不必要开支。对重大采购项目必须进行集体决策并保留完整记录。制度名称一般为采购管理制度。

  (二)资产管理制度。应建立覆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全过程的资产管理制度。制度应坚持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对货币资金、捐赠物资、固定资产等各类资产的登记、保管、盘点、维护及处置审批等环节,明确管理责任与操作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慈善财产慈善组织终止时,必须依法进行清算,剩余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目的。相关制度包括:资金管理制度、捐赠物资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

  (三)人事管理制度。应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培训、考核、薪酬、晋升、解聘等流程与标准。应确保理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关于“非关联方”比例等要求,理事长与秘书长原则上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应建立与组织规模和活动相匹配的专职工作队伍,加强员工权益保障建立激励机制,激发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建立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相关制度包括:员工招聘与录用制度、劳动合同与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员工培训与发展制度、职务晋升与岗位调整制度、工考勤请假休假制度、奖惩与问责制度等。

  (四)募捐管理制度。应依法建立健全覆盖募捐全过程的统一管理制度,明确公开募捐、定向募捐的基本要求与操作规范,包括募捐方案的制定与备案、内部决策程序、不同募捐方式的执行标准、合作募捐的管理规范、募得财产的管理与使用监督、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募捐活动档案管理、风险管控与责任追究机制等,保障募捐活动合法、透明、有序开展。相关制度包括:公开募捐与定向募捐操作规程、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管理制度、募得财产管理与使用监督制度、募捐信息公开制度、募捐活动档案管理等。

  (五)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管理制度。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公募慈善组织,可专门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建立合作方准入与评估机制,明确资质审查标准和审查方式;加强合作协议的规范管理,明确协议必备条款;加强募得款物与财务管理,明确收支账户,建立独立核算机制;加强合作方行为监督与指导,明确动态监督措施,建立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理机制;明确信息公开与透明度要求;明确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措施。制度名称一般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管理制度

  三、慈善组织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的制度

  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结合自身发展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下制度,提升专业化、精细化治理水平:

  (一)评价管理制度。慈善组织可建立评价管理制度,通过收集、分析多元利益相关方反馈,诊断组织在项目、服务及管理中的表现,构建主动倾听、有效回应、循环改进的治理闭环。应明确界定捐赠人、社会公众、内部成员等各类评价主体的核心关切与具体评价维度,明确评价收集方式、评价周期、信息分析等要求,制定评价反馈和改进措施,加强评价方隐私保护。其管理要求可细化为以下制度:捐赠人评价制度、受助人评价制度、志愿者评价制度、登记管理机关评价制度、业务主管单位评价制度、社会公众评价制度等。

  (二)捐赠冠名管理制度。慈善组织可建立捐赠冠名管理制度,规范冠名基金的设立、运行和监督,在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同时,确保慈善财产的合规使用与慈善宗旨的实现。明确冠名基金的设立门槛、资金来源和审批程序,所冠名称须合法合规,不违背公序良俗;明确资金管理与使用要求;明确冠名基金的终止条件,和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处理要求。制度名称一般为冠名基金管理办法。

  (三)志愿者管理制度。慈善组织应建立志愿者管理制度,对志愿者的招募、权利保障、服务管理等进行规范,以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慈善组织三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志愿者的招募与退出机制;加强志愿者的保障与培训,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制度名称一般为志愿者管理办法。

  (四)财产保值增值投资制度。慈善组织如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应建立财产保值增值投资制度。慈善组织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在确保正常业务活动和公益支出符合法定标准的前提下,开展财产保值增值活动。制度应明确投资的原则、范围、投资管理机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投资亏损责任承担要求和追究机制等内容。制度包括:实体机构管理制度、投资理财管理制度等。

  (五)捐赠工作管理制度。慈善组织可建立捐赠工作管理制度,通过规范捐赠接收、使用,加强捐赠反馈与捐赠关系维护,以保障捐赠财产合规高效使用,提升组织公信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度应规范捐赠流程,明确捐赠财产使用要求,建立捐赠财产使用反馈机制,加强捐赠人信息管理,制定捐赠人关系培育措施。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捐赠协议管理制度、捐赠财产使用与反馈制度、捐赠人信息管理制度、重大捐赠项目管理制度等。

  四、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的保障机制

  为确保各项制度落实,慈善组织须构建务实有效的执行保障体系:

  (一)强化组织领导与责任传导机制。慈善组织理事会对制度建设与执行承担最终责任,应将制度建设纳入年度工作和述职评议。秘书处(或执行团队)是制度执行的枢纽,负责日常推动、协调与督查须将制度条款分解为具体岗位的职责清单,确保责任到岗到人,形成“理事会决策、秘书处统筹、各部门落实、全员遵守”的责任闭环。

  (二)构建内部监督与制衡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独立监督作用,监督内容包括制度是否健全、关键制度是否被严格执行以及理事会履职是否合规。相关操作层面,须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如会计与出纳、审批与执行分离),在关键业务流程中嵌入审核、复核节点,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

  (三)实施常态化的检查、评估与问责机制。慈善组织应建立制度执行情况的定期自查与报告制度,可结合年度审计、项目审计等进行专项检查。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合规性评估。建立清晰的违规行为认定标准和问责程序,对制度执行不力或违反制度造成损失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四)完善培训宣导与动态优化机制。将内部制度作为新员工入职和全员定期培训的必修内容,通过案例教学、知识测试等方式确保从业人员熟知、理解并认同制度要求。建立制度反馈渠道,定期收集执行中的问题与建议,结合法律法规更新和组织发展需要,及时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时效性与适用性。

  (五)深化公开透明与社会监督机制。慈善组织不仅要公开业务活动信息,还应主动公开其核心治理框架和主要管理制度摘要,展示其规范管理的决心。应畅通网站留言、热线电话等社会监督渠道,对捐赠人、公众的质询应及时回应。通过主动公开和接受监督,倒逼制度有效执行。

  (六)落实资源配套与能力建设机制。慈善组织应为制度的有效执行提供必要保障,包括配备具备专业资质的财务、法务人员,保障信息化管理系统等必要工具,并将相关培训、评估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指导服务,通过提供范本、组织培训、树立典型等方式,提升慈善组织的制度建设与执行能力。

  慈善组织应严格遵循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第一、二部分所列的各类制度。对于第三部分鼓励建立健全的制度,各慈善组织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与发展阶段,在确保能够有效执行的前提下,积极借鉴并逐步完善。在制度建设形式上,慈善组织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与运作规模灵活选择:既可以按照本指引中各类制度的名称,建立综合性、纲领性的主体制度;也可以参照文中列举的更具操作性的具体制度名称,进行专项制定与细化。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应确保制度内容完整、要求明确、执行有力。

政策解读《慈善组织内部制度建设指引》政策解读
    2021072716402567410.jpg 3574.gif logo-top.png 3075.gif 1.jpg 2.jpg 4.jpg
  • 网站主办单位:吉林省民政厅 | 传真(fax):0431-87600489 |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普阳街1616号 | 本站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
    吉ICP备2022008240号 | 网站标识码:2200000048 | 吉公网安备 22010602000280号网站地图
121.png
12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