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法律与经济发展研究会、吉林省家具协会、吉林省消费文化研究会、吉林省传统道德文化协会、吉林省红楼梦学会、吉林省松花江文化研究会、吉林省灯饰协会、吉林省青少年文学艺术家协会、吉林省康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吉林省平天越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吉林省敦化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等11家社会组织:
经调查,吉林省法律与经济发展研究会存在2018-2024年度连续7个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吉林省家具协会存在无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人失联,预留联系方式和住所失联,处于停摆状态,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严重失灵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严重失灵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吉林省消费文化研究会存在2024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连续多年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负责人失联,内部管理不力运转严重失灵等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第四项“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严重失灵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吉林省传统道德文化协会存在2024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连续多年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会长(法定代表人)去世,其他负责人失联,内部管理不力运转严重失灵等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第四项“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严重失灵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吉林省红楼梦学会存在2023、2024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连续多年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理事会无法正常运转,内部管理不力运转严重失灵等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第四项“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严重失灵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吉林省松花江文化研究会存在2023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2024年度年检不合格,连续多年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内部管理不力运转严重失灵等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第四项“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严重失灵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吉林省灯饰协会存在2022、2023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2024年度年检不合格,连续多年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内部管理不力运转严重失灵等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第四项“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严重失灵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吉林省青少年文学艺术家协会存在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连续多年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内部管理不力运转严重失灵等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第四项“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严重失灵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吉林省康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存在2023、2024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且情节严重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吉林省平天越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存在2021-2024年度连续四个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且情节严重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吉林省敦化市文化发展基金会存在2018-2024年度连续七个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且情节严重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上单位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吉林省民政厅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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