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乱象专项整顿工作的部署,持续深化全省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突出问题整治,发挥社会组织执法案例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作用,引导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对全省性社会组织违法违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具体如下:
1.吉林省分析测试协会存在多年未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吉林省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2.吉林省汽车美容装饰行业协会存在多年未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2018至2024年度连续七个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吉林省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3.吉林省工商联门窗业商会存在多年未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等六个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吉林省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4.吉林省工商联电子商务商会存在多年未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等六个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吉林省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5.吉林省农业现代化促进会存在多年未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吉林省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6.吉林省保安协会存在多年未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2021至2024年度连续四个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吉林省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7.吉林省景硕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存在自成立2021年11月成立以来连续三个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吉林省民政厅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且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8.吉林省见贤思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存在2022至2024年度连续三个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吉林省民政厅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且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9.吉林省万洋福祉技工学校存在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三个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吉林省民政厅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且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0.吉林省思博职业培训学校存在2022至2024年度连续三个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吉林省民政厅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且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1.吉林省昌泰职业培训学校存在2022至2024年度连续三个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吉林省民政厅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且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2.吉林省德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存在自成立2023年3月成立以来连续两个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吉林省民政厅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且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3.吉林省世针中医技能职业培训学校存在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吉林省民政厅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且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4.吉林省越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存在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吉林省民政厅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且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5吉林省睿智职业培训学校存在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吉林省民政厅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且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吉林省民政厅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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