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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2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吉民议字〔2026〕23号
时间:2026-07-10 1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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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成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探索设立年老父母护理假制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明确制度核心要素,确保普惠可及方面
  目前,我省老年人照护假相关政策已明确覆盖部分群体。2024年1月,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吉卫联发〔2023〕56号)通知,其中第12条指出,实施生育奖励假、育儿假和独生子女父母照护假制度,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的,其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累计15天照护假,假期待遇保障均由用工单位承担。2025年10月,《吉林省养老服务条例》发布施行,其中第六十一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年满六十周岁的父母或者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所在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护理假。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护理假累计十五天;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护理假累计七天。职工在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二、构建多元成本共担机制,减轻企业负担方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职工护理假期间向其支付的工资等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均可据实扣除。此外,为减轻赡养老人负担,国家出台了个人所得税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定额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关护理老人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个人和企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及汇算清缴时,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三、规范申请审核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方面
  依据《吉林省养老服务条例》有关规定,职工所在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护理假。
  四、分阶段推进实施,确保稳妥落地方面
  根据《吉林省养老服务条例》有关规定,对省内职工的护理假已进行了明确。2026年,省财政厅积极筹措资金,继续开展综合嵌入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综合嵌入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支持100万元。同时,继续支持开展巡访关爱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各地对60周岁及以上独居、空巢、留守、特困、高龄、失能(含失智)、重残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8类居家老年人开展上门走访关爱服务,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下步,我们将联合省人社、税务等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落地,积极探索健全完善我省年老父母护理假制度。同时,根据我省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适时对护理假天数等进行调整,并加强相关配套服务,在保障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提升让广大老年人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最后,感谢您对吉林省老龄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期待您继续为吉林省老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吉林省民政厅
  2026年7月9日
  (联系人:刘纪录  电话:1660434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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