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非独生子女纳入老年人照护假保障范围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省老年人照护假相关政策已明确覆盖部分群体。2024年1月,《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吉卫联发〔2023〕56号)第12条,实施生育奖励假、育儿假和独生子女父母照护假制度,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的,其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累计15天照护假,假期待遇保障均由用工单位承担。2025年7月30日,《吉林省养老服务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25年10月1日施行,填补了我省养老服务法律空白。其中第六十一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年满六十周岁的父母或者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所在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护理假。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护理假累计十五天;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护理假累计七天。职工在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始终坚持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核心,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劳动者反映的用人单位未落实照护假等违规行为及时核查处置,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下步,我们将联合省人社厅等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持续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落地,保障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升群众的幸福感与获得感,也让广大老年人得到更多的家庭慰藉。
最后,感谢您对吉林省老龄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期待您继续为吉林省老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吉林省民政厅
2026年7月9日
(联系人:刘纪录 电话:1660434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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