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吉林省蓖麻产业协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20000782629830A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双丰路6666号
法定代表人:周春莲
经查,你单位存在2023年度、2024年度等连续两个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2023年度、2024年度检查结果等证据证明。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及第三款“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且情节严重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普阳街1616号
联系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联系电话:0431-89152077
吉林省民政厅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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