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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3〕10号
时间:2023-02-27 1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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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

  《关于建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2022年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2月22日

关于建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和民政部等14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要求,加强养老(孤残儿童)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增强“一老一小”护理员职业吸引力,进一步提升养老(孤残儿童)服务水平,现就建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条件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本省依法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且安全规范达标的养老机构(含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下同)、儿童福利机构内专职从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服务工作的,且与其入职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兼职和管理人员不在奖励制度范围)公办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内事业编制护理人员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待遇。

  二、奖励制度

  (一)入职奖励制度。2023年1月起,对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三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进入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专职从事护服务工作的护理员,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奖励标准为本科(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及以上1万元、专科(高职、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8000元、中专(中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5000元,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到位,入职前三年分别按照奖励标准的30%、30%、40%的比例发放;对脱贫人口、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留守妇女及其他困难群体到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专职从事护理服务工作的护理员,每人给予3000元入职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到位,每年发放1000元。享受毕业生入职奖励的不得同时享受困难群体入职奖励。

  (二)岗位补贴制度。对在同一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专职并连续从事护理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护理员,给予岗位补贴。在护理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从第4年起,每月补贴100元,之后每满1年增加50元,个人最高补贴至每月300元个人累计补贴不超过五年。

  (三)技能等级奖励制度对获得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分别给予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领取技能等级补贴或岗位技能提升补贴人员不再重复发放技能等级奖励补贴。对学徒工和实行岗位聘任制的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奖励补贴标准和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和筹措。

  (四)荣誉奖励制度。对在国家和省级养老或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奖项的护理员,颁发获奖证书。省级大赛获奖选手,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授予“吉林省技术能手”称号,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对省级职业技能大赛获奖人员的奖励,可包括所有从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工作及相关护理工作的人员。在市(州)级、县级养老或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奖项的护理员,奖励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资金来源及发放

  奖励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直接所属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当年12月20日前发放到位。对已发放护理员奖励资金的市(州)、 县(市、区),省级通过省民政厅分成福彩公益金给予适当补助。养老护理员人数、奖励项目及标准以“金民工程养老服务信息管理”信息和佐证材料为准,孤残儿童护理员人数、奖励项目及标以市(州)儿童福利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

  省直属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护理员奖励资金的发放,由省民政厅负责,所需资金从省民政厅分成福彩公益金中列支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养老、孤残儿童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养老、儿童护理员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本人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取消奖补资格并由民政部门负责追缴收回补助资金,对有责任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享受奖励的护理员纳入市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向全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民政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发放、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政策实施后已在护理员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的护理员直接套改岗位补贴。入职奖励、岗位补贴和技能等级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因工作单位、工作地点变动等不再重复发放。

  (五)政策执行期限暂定5年(2023-2027年)。

政策解读《关于建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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