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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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3-02-27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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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省政府2022年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吉民发2023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指导意见》背景意义、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及政策亮点解读如下。

  【背景意义】

  吉林省是全国老龄化程度较高和老年人口较多的省份,老年群体呈现高基数、高增速、多需求的特点。十四五时期是吉林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窗口期,保障广大老年人享有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所在。事业要发展,人才是关键。2019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提出要“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民政部等14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要求落实机构工作人员相关待遇政策。针对我省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存在的队伍年龄偏大、人员素质不高、薪酬待遇较低、人员流动性大、技能水平不高等问题,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通过实施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提升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待遇水平,吸引更年轻、更专业的社会人才投身养老(孤残儿童)护理行业。

  【起草过程】

  按照省政府要求,吉林省民政厅加强了我省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建设情况调研,结合工作实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关于建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定了养老护理员4项奖励激励制度,包括入职奖励、工龄奖励、技能等级奖励、荣誉奖励,明确了相关标准及具体规定。经过征求各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部分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专家学者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指导意见》。

  【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4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的适用条件:提出《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本省依法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且安全规范达标的养老机构(含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下同)、儿童福利机构内专职从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服务工作的,且与其入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兼职和管理人员不在奖励制度范围)。公办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内事业编制护理人员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待遇。需要注意的是,在奖励制度第四项“荣誉奖励制度”中,为与国家及我省开展的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相关奖项设置和奖励措施政策相统一,将省级职业技能大赛获奖人员奖励的适用条件确定为“可包括所有从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工作及相关护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部分,明确了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的具体内容:奖励制度包括入职奖励制度、岗位补贴制度、技能等级奖励制度、荣誉奖励制度共四项。

  入职奖励制度:通过对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及脱贫人口、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留守妇女及其他困难群体,进入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专职从事护理服务工作的护理员,给予入职奖励,达到吸引更年轻、更专业、更广泛的人才加入养老(孤残儿童)护理行业,兼顾脱贫人口、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留守妇女及其他困难群体,以扩大养老(孤残儿童)护理行业就业渠道。

  岗位补贴制度:通过对在同一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连续从事护理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护理员给予岗位补贴,激励从业人员延长连续在岗时间,减少人员流动,保障机构服务水平和稳定性。补贴标准确定为:在护理员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从第4年起,每月补贴100元,之后每满1年增加50元,个人最高补贴至每月300元。

  技能等级奖励制度:通过对获得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分别给予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激励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及相关鉴定,提升护理员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

  荣誉奖励制度:通过对在国家和省级养老或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奖项的护理员,实施颁发获奖证书、授予“吉林省技术能手”称号、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等荣誉奖励,提升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的社会认同感、职业荣誉感。

  第三部分,明确了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资金来源及发放:确定奖励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直接所属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于当年1220日前发放到位。同时,为了引导支持各地积极建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省级财政将对已发放护理员奖励资金的市(州)、 县(市、区),通过省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部分,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从组织领导、制度落实、监督责任、执行年限等方面做了具体要求,要求各地要提高对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建设的重视,及时制定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并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强化责任监督及资金管理,确保制度落到实处。另规定根据我省地方财政情况,《指导意见》政策执行期限暂定5年(2023-2027年)。

  【政策亮点】

  一是强调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指导意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讲话精神和中央部署,聚焦省委省政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新要求新举措,重点突出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缺口问题。《指导意见》力求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建设的重视,引领指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养老、孤残儿童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是突出壮大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指导意见》中制定的入职奖励制度对新入职的毕业生奖励标准按照学历层次分别给予本科及以上1万元、专科(高职、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或预备技师班毕业生)8000元、中专(中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5000元的入职奖励;岗位补贴制度规定对在同一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连续工作满3年的护理员,从第4年起,每月补贴100-300元。这两项制度提升了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的薪资待遇水平,也提升了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对于高学历、年轻化的护理员持续在职的吸引力,与此同时,对脱贫人口、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留守妇女及其他困难群体给予的一次性入职奖励,既是与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也是壮大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的有力举措。

  三是注重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人员能力建设。《指导意见》中技能等级奖励制度明确了对获得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分别给予300-6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国家和省级养老或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奖项的护理员也予以相应的奖励,这与我省近年来持续实施的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及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等相关工作进行了有效结合,有助于各地持续加大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人员培养培训,提升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荣誉感,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人才、建设人才的良好氛围,为养老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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