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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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吉林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9-08-14 15: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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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 中国残联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17〕167号)和《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残联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870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联合印发了《吉林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起草背景:社区康复服务是帮助精神障碍患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最终摆脱疾病、回归社会的重要途径。但这项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存在着服务供给不足、区域发展不平衡、医疗康复衔接不畅等问题,难以满足精神障碍患者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文件精神,做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对于促进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康复的衔接,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对于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和实现精神障碍患者基本权益;对于推动精神障碍患者与健全人同步实现全面小康,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刚刚起步,为加快推动我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省民政厅等四部门研究决定,通过试点方式研究探索适合我省发展的路劲。为规范试点项目,省民政厅等四部门联合出台《办法》。

  目标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项目,总结形成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示范项目和典型经验,引领和带动全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快速发展,《管理办法》对试点项目申报、实施、内部管理、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以及监督管理作了具体规定,确保试点项目取得实效。

  主要内容:《办法》共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了出台依据、相关概念及总体要求。

  第二部分是组织实施,对试点申报、评审确定、试点实施、评估验收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第三部分是内部管理,对康复机构自身建设、安全管理、工作流程等提出要求。

  第四部分是项目管理,明确了试点项目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和用途。

  第五部分是绩效评价,主要对试点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和验收。

  第六部分是监督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以及对试点项目的相关要求。

  《办法》强调,各地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财政、卫健、残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调,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统筹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标准,确保试点取得实效。并制定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工作绩效目标考核表》,为试点量化考核提供重要依据。

 

 

政策文件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吉林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民发〔2019〕4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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