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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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吉林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民发〔2019〕40 号
时间:2019-08-14 15: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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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残联:

  现将《吉林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8月1日                     

  

吉林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项目管理,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77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吉林省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综〔2019205)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康复服务机构),是指以社区为依托,为有需求的居家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帮助患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项目,是指利用国家和省级民政部门留用的福彩公益金,支持社区开展康复服务工作,通过试点方式研究探索适合我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模式,总结形成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示范项目和典型经验,引领和带动全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加快发展。

  第四条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第五条 民政、财政、卫生健康、残联等有关部门是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康复服务机构进行政策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康复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试点申报。根据省民政厅等部门下发的试点申报通知,各地研究遴选试点单位,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卫生健康、残联将试点社区名单和方案报省民政厅。

  第八条 评审确定。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等部门对各地报送的试点单位和试点方案进行审核,研究确定省级试点单位。

  第九条 试点实施。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推动。

  第十条 评估验收。试点地区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围绕以下六个方面,做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工作绩效目标考核。

  (一)工作方案。试点工作方案内容详实,有具体的工作目标、服务内容、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

  (二)制度建设。规章制度完善,人员职责明确,安全措施健全。

  (三)功能设置。围绕康复服务项目,功能区域部署合理,满足患者康复需求,文化环境氛围浓厚,运行和管理规范有序。

  (四)登记统计。各类登记统计齐全,工作台账详实,个人档案健全规范。

  (五)康复服务。围绕康复服务内容,制定工作计划以及个案康复服务计划,建立康复、就业转介机制。康复效果明显,患者和患者家属满意度高,形成良好社会效应。

  (六)宣传引导。通过举办宣讲、发放宣传页(册)以及其他新闻媒体等渠道,广泛开展宣传引导,不断提升患者和患者家属支持和认可度,营造社会良好舆论氛围。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 康复服务机构接收患者前,要对患者身心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和必要的健康检查,并根据评估和检查结果确定康复服务对象。康复服务机构对接受康复服务的患者,要制定具体康复服务方案,实施分类服务,并进行定期评估,适时调整康复服务方案。

  第十二条 康复服务机构要建立完善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康复服务机构要配备与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从事医疗康复和护理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十四条 康复服务机构要为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康复档案,一人一档,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并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康复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机制,并在公共区域安装实时监控装置。

  康复服务机构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处理程序处置突发事件。突发事件要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有完整的过程和应急处理记录。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试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坚持突出重点、精准有效、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的原则,充分体现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试点项目资金用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内部环境建设、购买配套的设施设备、制作宣传册,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康复服务机构开展精神障碍康复服务工作,用于精神科医生、公共卫生医师、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康复师等社区康复人员的劳务派遣等。

  第十八条 试点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管所、租赁场地等与试点非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试点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对辅助工作、技术服务涉及委托事项的,要依法依规签订委托协议。项目单位要强化合同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合同、委托协议的审核以及成果验收管理,必要时可通过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等方式审核合同文本,降低合同风险,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用试点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试点项目内容,资金要按照规定的支出科目、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调整。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地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围绕《实施意见》和试点工作方案确定的内容,对照评估验收标准,定期总结分析工作开展情况,做好试点经验总结和整体效益评估,结果上报省民政厅。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依据评估验收标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试点资金整体绩效评估,结果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或委托第三方对试点单位进行实地抽查评估,对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及时向全省推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试点地区民政部门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项目实施和措施保障,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动态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标准,确保试点项目取得实效。财政部门要将试点经费及时拨付到位,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卫健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对试点项目给予技术支持,协助做好高风险患者危险性评估,提供患者病情等信息。残联要跟踪掌握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需求和服务状况,指导社区至制定、完善康复服务工作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共同做好就业转介工作。

  第二十五条 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规定,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各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进展、资金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督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试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适时组织专项抽查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地民政部门负责对申报试点项目的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

  第二十七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服务机构要自觉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试点资金应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到位。试点单位以虚报、伪造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使用试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加试点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康复服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试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购买的设施设备和结余资金由民政、财政部门收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工作绩效目标考核表

 

 

附件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工作绩效目标考核表.docx
政策解读《吉林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吉林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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