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未经登记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场所的治理,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19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未经登记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场所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以省民政厅文件印发,现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4日,公众可通过来信来函或发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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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吉林省绿园区普阳街1616号,吉林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邮编:130062
附件:1.未经登记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场所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未经登记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场所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吉林省民政厅
2022年11月3日
附件1
未经登记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场所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省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常态化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场所的治理,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1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活动场所,是指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未依法登记,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活动的场所,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开展未经登记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场所的治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衔接联动,依托社区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辖区内养老服务活动场所实行网格化监管;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收集未经登记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场所有关情况;充分利用“互联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手段,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并建立“红橙黄”管理清单。
第五条 对纳入“红橙黄”管理清单的养老服务活动场所,应及时组织核查。属于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纳入治理范围,依法依规处理。属于其他无证无照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书面通报相关机关,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六条 治理工作应按“一院一策”制定整治方案,进行分类整治。对运营平稳,无养老诈骗风险隐患,可以通过整改达到登记条件的,指导其整改和登记、备案;对不具备运营条件或未按要求整改的,予以取缔,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对取缔后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养老服务场所,属地民政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查处。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收缴以及非法财物处理等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查处和取缔未经登记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场所过程中,其属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已入住老年人的安置工作。
第九条 对互助式养老、抱团式养老等特殊形式,应从组织形式、利益分配等角度甄别其是否属于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应重点关注其是否涉及传销、诈骗、非法集资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民政部门应结合上述情况,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定期督导。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跟踪督查机制,至少每半年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养老服务场所,开展一次督导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依法取缔场所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征信体系,防止其改头换面,继续运营。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建立责任包保制度,对纳入治理范围的养老服务场所包保治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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