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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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8-14 1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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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省民政厅起草了《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19年8月21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件:327825759@qq.com

  通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1616号,吉林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邮编:130062

  附件:《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和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1〕24号)、《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号),进一步规范孤儿(含其它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范围

  (一)父母双方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儿童:死亡、失踪、非法入境被遣送的、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父或母死亡的由医院、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材料;失踪的由人民法院出具失踪判决;非法入境被遣送的,由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由人民法院、公安和司法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18周岁前,已认定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年满18周岁后在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学校(含科研院所、党校等)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可继续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直至完成学业。以上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院校出具在校证明。

  (三)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由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医学证明(HIV抗体确诊监测报告单,HIV抗体监测呈阳性)。

  (四)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吉民发〔2018〕67)相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1.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2.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3.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4.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5.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五)应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情形:发放对象被依法收养、父或母恢复监护能力、超过18周岁不继续在校就读、应召入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或存在其它不再适宜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情形的。

  二、发放标准

  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发放对象的养育、医疗、康复和教育等方面支出。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各地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消费指数变化等因素,确定当地的具体标准,且不得低于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安排孤儿基本生活费,并严格按照标准发放。

  三、发放管理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具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条件的地区,可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查验各类证明事项,切实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拟发放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二)资金发放。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将孤儿基本生活费通过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或季度直接拨付到发放对象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三)动态管理。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发放对象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手续。要将审批、发放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结合起来,及时将发放对象基础信息录入系统。省、部级补助资金将根据系统中的有关数据测算后,每年分两次拨付。

  (四)监督管理。各县级民政部门要与发放对象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发放对象的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搞好衔接。要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要准确把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困供养制度以及其它专项救助制度、福利制度的关系,加强衔接配套,切实保障好发放对象的基本生活。

  (二)健全档案,规范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规范发放程序,为发放对象建档造册,健全档案,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要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和统计报告制度,确保精准发放。

  (三)广泛宣传,接受监督。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孤儿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吉民发〔2011〕71)和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吉民发〔2013〕12)同时废止。

  附件:1.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监管协议书

  2.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监管协议书.doc
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xls
《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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