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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民发〔2019〕43号
时间:2019-09-12 1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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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民政局:

  《吉林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已经省民政厅2019年第10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               

201999日               

  吉林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以下简称“明天计划”)项目管理,规范组织流程和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民政部“明天计划”工作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民政厅设立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吉民函〔201778号),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将“明天计划”工作作为儿童福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本级民政部门常态化工作部署,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规范工作流程,指导本级儿童福利机构和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履行申请和结算手续;

  (二)沟通联系本地医疗机构,明确医疗服务内容和医疗资金结算程序;

  (三)认真完成本地区“明天计划”项目结账审核;

  (四)规范工作档案管理,明确纸质结账材料存档责任;

  (五)应当由本级民政部门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四条 本项目资助对象是领取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保障对象

  第五条 本项目资助资金范围为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诊疗费用。1年内的诊疗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中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二)康复费用。接受专业医疗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

  (三)特殊药品费用。因患心脏病服用波生坦(全可利),因患结节硬化症服用雷帕霉素(雷帕鸣口服溶液)和依维莫司的药品费用的自付部分。

  (四)辅具器具配置费用。配置康复辅具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蜗、助听器费用的自付部分。对于单价低于3万元的一般康复辅具(如矫正器、矫正鞋等),实行总额比例控制,其当年的配置费用总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本省份“明天计划”费用总额的30%;对于单价在3万元(含)以上的特殊康复辅具(如人工耳蜗、骨导助听器等),不纳入比例控制范围。

  (五)体检费用。每2年资助1次,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

  (六)住院服务费用。住院诊疗的,每人每次7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住院康复的,每人每年1.4万元。住院服务费用由省级“明天计划”办公室负责审定,用于患儿营养费、接送患儿费用、住院期间陪护费、组织医院筛查费用以及其他与患儿治疗相关的费用支出。

  前款规定的各类医疗康复资助费用应当分别根据医疗机构专门收费发票、药品购置发票、体检费用收据以及有关机构出具的发票据实结算,且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资助标准。

  第六条 患儿应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保定点公立医院进行诊疗

  第七条 如果遇到需要急救等特殊情况,可以先救治、再补报相关手续。因紧急抢救、医疗资源不足等特殊原因,到非医保定点公立医院进行诊疗的,属地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构在申请资助时应附情况说明。

  第八条 对于异地就医的患儿,属地民政部门要妥善安排好患儿的陪护、交通等事务,积极协调本地医保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明天计划”项目资金根据上一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拟订资金预算,由部级和省级彩票公益金列支。

  第十条 “明天计划”项目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1231日前,各地已完成的诊疗、康复以及体检的有关费用,列入本年度结账范围。

  第十一条 “明天计划”项目的资金结算,在通过“系统”申报的同时,一并上报纸质材料。集中供养孤儿由所在儿童福利机构作为填报单位,社会散居孤儿由属地县级民政部门作为填报单位。

  (一)“系统”申报。通过“系统”(二期),提出救助申请。审核通过后,上传各类医疗资料,提交结账申请。

  (二)纸质材料申报写纸质《明天计划资助表》两份,一份由患儿属地民政部门存档,一份上报。填表时需粘贴材料如下:

  1.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其他可以表明孤儿身份的材料,如公安机关报案材料。

  2.医疗记录:诊疗费用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记录,如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康复出院评估等;特殊药品费用和辅具器具配置费用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及治疗建议;体检费用需提供体检明细单或体检报告单。

  3.费用票据: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专用医疗票据,特殊药品及辅具器具费用可以提供购置发票。

  以上材料可提供清晰复印件。

  第十二条 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审定相关材料后,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十三条 《“明天计划”资助表》的存档备查责任单位为患儿属地县级民政部门,保管年限不低于10年。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吉林省“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实施办法》(吉民发〔201718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明天计划”资助表

 

 

附件.doc
政策解读吉林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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