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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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就地处理”责任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1985〕27号
时间:2019-11-07 0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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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白城地区行署民政民族处:

  为了认真贯彻省委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定和全省信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民政部门的来信来访工作,我们拟定了《吉林省民政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就地处理"责任制的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 请及时报告。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一九八五年五月         

  吉林省民政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就地处理”责任制的试行办法

  为了做好民政部门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和省信访办公室印发的《党政机关信访工作细则》的精神,结合我省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试行办法。

  一、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政治工作和民主制度,是倾听群众意见、集中群众智慧。联系群众的一条重要渠道。也是获取政治信息的来源和观察民意的政治窗口。民政工作对象占全省人口相当一部分,妥善处理他们的来信来访。对体现党和政府同民政对象的联系,巩固国防建设,密切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安定,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速四化建设,都起到相当作用。因此,各民政部门,都要把信访工作摆到日程上来,足够重视。为国分忧,为民解愁,负责到底,认真处理。

  二、信访工作的处理原则是:分级负责,就地解决,一般要做到小事不出乡,大事不出县。做一件,结一件,了一件。多办少转,就地解决问题。

  三、省民政厅信访工作的职责范围是:受理省委、省政府、民政部和中央其他领导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调查处理一部分重点案件和有质疑的案件。向上级领导汇报带有政策性的问题。督促、检查、指导全省民政系统的信访工作。组织交流经验。

  四、市、州、地民政局(处)信访工作的职责范围是受理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监督检查县、(市)区、民政部门处理信访案件的情况。催报立案的案件。调查处理本地区信访中带有政策性的问题,以及需要地区解决的信访案件。组织地区内民政系统交流信访工作经验。

  五、县(市)、区民政局是处理民政信访工作的关键部门,对于做好信访工作,至为重要。因此县(市)、区民政局应该是认真地、及时地处理上级交办和本地民政对象的来信来访,就地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办一件,结一件。一般案件,指定乡、村(街)专人专办。重要案件要带案下乡,协同基层,就地解决。 要及时解答和处理基层单位在办理信访案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对上级要求上报的案件,要列为重点认真查处,及时结案上报。

  六、乡、镇、村(街)是直接处理信访的基层单位,一切信访都要由基层处理解决。当地民政助理员和有关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对待每一个民政工作对象的来信来访。凡是基层能解决的应及时妥善处理。对一时不能解决的或者信访人要求过高的,要耐心解释,讲清道理,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当地无法解决时,应立即向县(市)、区汇报。防止久拖不决。

  七、处理民政信访工作,必须做到有信必复,有访必答,不推不拖。要认认真真地处理好第一次信访,以减少重复信访。争取一次办结。对于有上级领导批示的重大和紧要问题,如老红军、老上访户、有政治影响人物等重要信访案件,都要立案专办,限期妥善处理并有结案报告,对于控告性质的信访,要直接查处或交由被告单位(人)的上一级组织调查处理。

  要提高办案质量,做到:弄清事实,合情合理,符合政策。加快办案速度,一般信访随来随办,立案的应于两个月内办完。

  八、各民政部门都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市、州、地民政部门既要有分管领导,又要配备专职人员,从事日常工作。县(市)区民政局应有一名副局长经常参与处理信访事宜,并配备专职或以信访为主的兼职干部,把信访工作抓实抓好。基层民政助理员,应积极取得领导的支持,解决好民政对象的困难,把大量问题解决在当地。

  各地在配备信访干部时一定要注意选拔那些党性強、懂政策、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办事能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干部。领导上要支持他们的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九、各级民政信访干部,都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尽可能地创造条件为民政工作对象服好务,热诚耐心。文明接待,细谈快办,认真处理。并要实事求是的勇于负责,坚持原则,

  各地对在信访工作上有成绩的干部,应表扬奖励,对不负责任造成后果者,要追究责任。

  十、各级民政部门都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登记、报告、结案、统计等制度,使之正规化、制度化。对来信来访一律要填写《信访人员登记表》(式样自定)。对重要案件另立《重要案件来信(访)登记表》(附表一)。省、市、州、地向下转办的须呈报结果的重要案件,须填《重要案件转办单》(附表二)。承办单位办结后,填报《重要案件处理结案回报单》(附表三)。逾期未报时,再发《重要案件催报单》(附表四)。

  各市、州、地和县(市、区)民政局应半年上报《信访人员情况综合统计表》(附表五)。通过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更好地做好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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