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与审计局:
为稳定、持续、有效地保障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农
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
为稳定、持续、有效地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根据民政部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2009年开始,将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农村低保金)发放方式调整为按季发放。具体方案如下。
一、按季发放工作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我省农村低保制度自2005年建立以来,对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当前我省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实行年审制,低保资金发放方式还是按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方式跨年度发放,无法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村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急需调整。近两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一系列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决策,国家和省级财政加大了农村低保资金的投入,2008年全省农村低保金达到4.33亿元,年人均补助水平达到540元,为全面实施农村低保金按季发放打下了良好基础。同时,我省新修订了《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出台了《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实施方案》、《低保档案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并连续两年进行农村低保对象核查排查,实现了规范化评定、信息化管理和低保资金的社会化发放,为调整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发放和低保对象审核审批程序创造了条件。做好这一工作,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率先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方面实现城乡困难群众同等待遇,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也有利于快速、稳定地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按季发放时间
从2009年起,全省农村低保金发放方式调整为按季发放。每年发放四次,每季度第一个月1-20日为发放时间,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农村低保资金筹集和拨付方式
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负责筹集落实,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地方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补助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在2008年全省农村低保核查排查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农业人口、低保对象人数、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工作成效等因素,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以及考核激励、“以奖代补”的原则进行补助。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实际救助人数和标准安排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为确保全省农村低保金按季发放,建立稳定的农村低保金筹集渠道。省级补助资金将采取预拨的方式,缓解地方筹资压力。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季及时将所需资金拨付到位,保证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
四、农村低保对象审核、审批方式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的管理,从2009年起,在全省实行农村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分类审核制度。对重点保障户每年审核一次,对一般保障户每半年审核一次。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农村贫困家庭可随时申报,每季度审批一次。村(社区)委员会和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登记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手续,并从审批之日的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起发放低保金。各地在评定低保对象时,继续按照村评议小组初审、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两榜公示的程序,采取家庭收入核算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审批,确保农村低保对象在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五、组织实施
为确保农村低保金按季发放和审核审批工作的顺利完成,理顺按季发放资金的渠道,做好按季发放工作,采取以下五个阶段,有序实施。
第一阶段:全面准备阶段(2009年3月3日至3月20日)。主要任务是:
1.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调整发放时间,组织民政、财政和邮储银行协商按季发放具体事宜。起草、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政策。
2. 动员部署。召开农村低保工作会议及人员培训,安排布置工作。乡镇(街道)和村农村低保工作人员培训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
3.广泛宣传。制定宣传计划,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通过印发工作简报、宣传册和宣传单等多种形式,让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全面准确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及程序,增强农村低保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阶段:核查阶段(2009年3月21日至4月30日)。主要任务是:
1.在2008年农村低保对象核查排查的基础上,开展以户为单位的农村低保对象核查工作,实现动态管理,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摸清底数,实现应保尽保。
2.以实名制方式将符合农村低保对象名册输入计算机,并逐级统计、汇总、上报。完成省级农村低保数据库建设。
3.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普查数据,测算出当地农村低保金需求量,做好资金筹集工作。
4.各市(州)、县(市)政府在4月底前向省民政厅上报情况。
第三阶段:审批发证(2009年5月1日至5月31日)。主要任务是:
1.各地在核查的基础上,按程序开展低保对象审批工作,确定救助标准,发放低保证和银行存折,并将农村低保对象名册(电子文本)和统计表逐级上报。
2.原农村低保对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在注明调整救助标准和时间后继续使用原证。
第四阶段,发放保障金(2009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主要任务是:
1.从2009年6月1日开始按新确定的救助标准发放保障金,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实名制”,将第一、二季度的低保金进行发放。
2.2009年6月30日前确定为农村低保对象的,从2009年1月1日起补发两季度低保资金,6月30日前按规定发放到户。
3.2009年7月1日起农村低保对象按季审批,从批准之日的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起享受保障待遇。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总结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主要任务是:
1.各地组织自查,内容包括:农村低保对象审批发放手续是否完善;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全额到位;低保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2.省厅将成立检查督导小组对全省进行统一检查督导。
3.总结推广经验。
六、具体要求
调整农村低保对象审批评议办法和资金按季发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村低保对象的切身利益,要强化各项措施,积极稳妥推进。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低保金按季发放工作是今年我省农村低保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建立城乡一体低保制度的重要方面。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关注民生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细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我省农村低保工作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低保金按季发放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向社会公布有关的低保信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通过印发宣传册和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群众了解、掌握政策。
(三)健全管理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和贫困家庭情况备案、统计和通报、定期抽查和核查、资金管理和审计制度,并加快农村低保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水平。
(四)实现“阳光救助”。各地要严格审批程序,强化规范化操作,全面实施“阳光救助”。要按照“家庭收入核算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要按照“以收入定低保对象、按支出搞分类救助”的办法,实现分类施保、分档补助,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