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最近,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暨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1]37号),并就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下发的《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提出了要求。
为了更好地落实通知精神,做好新形势下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好管好各类社会福利企业,抓好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是国家赋予各级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建立健全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民政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坚定信心,不能因为取消管理费而削弱,放松甚至放弃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二、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福利企业管理机构,特别是县(市、区)管理机构大部分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针对取消福利生产管理费后管理机构面临的实际困境,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批准,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将现有的福利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核定列编。有条件的可参照省厅工办纳入依照公务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维持管理工作队伍的稳定。
三、加强对福利企业行政监督、政策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促进福利生产健康发展。
一是要加大福利企业年检、认定工作力度。对新办、更名、改制福利企业,要作为今年年检工作的重点,并把对福利企业定期检查认证与随机抽查结合起来,严格清理假冒和违规福利企业,维护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
二是妥善引导和推动福利企业的改制工作,特别是各级民政部门直属福利企业的改制工作。直属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认真掌握政策,规范操作程序,特别要做好企业改制改组后残疾职工的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生活保障工作。省厅将加大工作协调力度,积极研究和推进福利企业产权改革的新形式和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
三是贯彻落实好国家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协调好各级税务部门保证福利企业及时、足额退返减免税金。其次,要认真做好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的规范管理,严格界定减免税金的使用范围,建立完善监管体系,严防国家税金流失。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0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