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文件
吉民发〔2005〕29号
关于在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
“诚信服务,奉献社会”活动的通知
省本级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照民政部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责任意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行为,扩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影响,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位和作用,树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良好形象,省民政厅经与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研究决定,今年将在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诚信服务,奉献社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
二、活动对象
2005年5月30日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活动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以开展“诚信”服务为主线,通过规范章程、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履行承诺服务,加强自律建设,提高自身素质。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自身能力,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及广大群众无偿(或以服务成本为最高收费标准)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树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益形象。
1.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教育、劳动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合理配置现有资源,挖掘潜力,积极为下岗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低保对象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教育培训机会,帮助他们提高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为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2.体育俱乐部等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向社会开放活动场所,组织体育活动,开展体育项目培训等,以丰富广大群众精神生活,陶冶情操。
3.医院、健康咨询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通过开展义诊活动,普及公共卫生常识,开办预防保健知识讲座等,提高广大群众健康水平。
4.养(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院等社会福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为困难老人提供帮助,为在院老人提供优质服务,所属活动场所向社会老人开放。
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也要积极投身“诚信”服务活动,努力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层面、内容丰富的服务活动,充分发挥非营利性组织的作用。
(二)全面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建设。自律是开展诚信服务的基础,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通过规范章程,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建设、规章制度建设、民主决策机制建设等内容,逐步达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财务制度,确保自身的非营利性。
(三)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通过年度检查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查询、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将重大活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全面推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承诺制。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服务对象的需求,制定本单位的服务承诺制度,借助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强化自身社会责任,规范服务行为。
四、主要措施
(一)省民政厅召开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诚信”服务活动动员大会,动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响应号召,热情参与“诚信”服务活动,切实为社会弱势群体及广大群众提供公益性服务,为推动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二)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联合发出 “诚信服务,奉献社会”的倡议,并在社会上广泛宣传。
(三)全面推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披露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活动情况,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责任,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做到内容明确,责任到位,收费较低。上述承诺内容及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上墙公布,公开接受监督。
(四)加强年度检查工作。今年年检重点检查2004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遵纪守法、依照章程开展活动、财务管理及民主监督等情况。年检将通过财务审计抽查、实地检查等多种方式结合进行。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单位,一律撤销登记。
(五)加强对活动的检查。省本级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制定详实的活动计划,并在此通知发布一个月内,将活动计划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省本级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诚信”服务活动的情况应有真实记录,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将对活动进行机动检查。
(六)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声势。登记管理机关和各业务主管单位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时组织报道活动开展情况,大力宣传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同时,对发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也将予以曝光。
(七)表彰先进,树立典范。这次活动结束后,省民政厅将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制度健全、行为规范、社会声誉好、为公益事业发展作出显著成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表彰,鼓励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