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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行业乱象定期整治制度》
《民政领域涉黑涉恶线索移送制度》的通知-吉民发〔2021〕17号
时间:2021-05-11 1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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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

  《民政领域行业乱象定期整治制度》和《民政领域涉黑涉恶线索移送制度》已经2021年第19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202158

  (此件公开发布)

民政领域行业乱象定期整治制度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斗争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扎实做好我省民政领域行业乱象定期整治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整治目的

  聚焦民政领域行业乱象问题,深入排查全省民政领域的涉黑涉恶涉乱问题线索,坚决打击整治涉黑涉恶涉乱问题,坚决遏制行业乱象,推动民政领域扫黑除恶常态化运行,巩固全省民政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为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营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整治方式

  各级民政部门加强与组织、纪检监察、政法委等部门间的协作,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日常排查和定期整治相结合方式开展民政领域行业乱象整治工作,每年5月、11月进行定期整治工作,每次整治时间为一个月。

  三、整治内容

  1.村民自治领域重点整治涉黑涉恶人员操纵村委会换届选举问题,涉黑涉恶人员插手村级公共事务、欺压残害村民等问题,村委会组织软弱涣散、村民自治制度不落实等问题。

  2.农村低保工作重点整治涉黑涉恶人员干扰破坏社会救助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公示等程序的违法行为,以暴力、威胁、恐吓、滋扰、辱骂、恶意传播传染性疾病、缠访闹访等方式胁迫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或工作人员为其本人或他人违规办理社会救助的问题,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问题。

  3.养老服务市场重点整治未经登记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殡葬领域重点整治未经审批私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违规对外出售、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格位问题,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和丧葬用品市场划区划片、欺行霸市、牟取暴利行为,转包、转租村民承包的林地、荒地,分块以租赁的形式卖给他人做墓地的行为,在公路(铁路)两侧、风景旅游区、水源保护地等埋坟建墓行为。

  5.福利彩票领域重点整治彩票投注站内经营非法彩票问题,以“3D”游戏等电脑彩票开奖号为依据销售非法彩票问题,依托福利彩票销售网点销售非法彩票问题,利用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非法彩票等问题。

  6.社会组织方面重点整治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以及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

  四、部门职责

  各级民政部门严明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加强与组织、纪检监察、政法委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排查核实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并跟踪了解处理情况。在整治工作中存在通风报信、徇私枉法,发现问题、处理问题不及时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信息报送

  各级民政部门和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要及时总结整治情况,并将整治情况报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

民政领域涉黑涉恶线索移送制度

  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为做好民政领域涉黑涉恶线索移送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基层,与社区、村及人民群众沟通联系,及时掌握问题线索。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扫黑除恶办公室建立《涉黑涉恶线索登记册》和《涉黑涉恶线索台账》,对收集的线索统一登记。

  第三条 各地民政部门扫黑除恶办公室对收集的涉黑涉恶线索,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将有关证据、证明材料等及时移送当地政法委扫黑除恶办公室,并将移送处理情况报省民政厅扫黑除恶办公室。省民政厅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对收集的线索及时报省民政厅扫黑除恶办公室,由省民政厅扫黑除恶办公室将线索移送省扫黑除恶办公室。

  第四条 线索移送一般应包含下列材料:涉黑涉恶线索登记表、线索来源情况,相关证据材料等内容。

  第五条 对线索举报、揭发的相关人员要保守秘密,不得将线索举报人的任何信息泄漏。信访举报材料列入密级管理,个人不得擅自携带外出或者复制、拍摄、翻录。

  第六条 对泄露、扩散线索相关信息、资料,向涉案人员通风报信,压、漏、改线索信息的,未经领导批准,向其它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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