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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15-08-19 1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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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是继2011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吉发﹝20114号)之后,我省出台的又一个促进全省慈善事业发展的规范性、纲领性文件。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实施意见》,对于指导和推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慈善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

  实施意见》全面贯彻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1号),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对推进我省慈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明确了目标方向,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办法措施,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操作性和规范性。

  (一)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是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我省慈善事业起步较早,经过2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2011年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后,慈善工作队伍不断壮大,群众参与意识日益增强,善款募集规模逐年扩大,慈善救助成效逐步提高,全省慈善事业呈现大发展、进步快的良好局面。但我省慈善事业仍面临募捐渠道不畅,社会氛围不浓,善款募集额度不大,扶持措施不够系统,慈善救助整体实力不强等问题。《实施意见》的出台,为我们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只有贯彻落实好《实施意见》,才能切实将省委省政府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经济转型、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关键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仅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慈善事业动员社会力量和资源,逐步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的大救助格局。《实施意见》从多个方面对社会力量参与民生改善特别是社会救助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贯彻落实好《实施意见》,有利于帮助困难群众改善基本生活,满足特殊困难群体的服务需求。

  (三)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是推进慈善事业法治化的应有之义。推进慈善事业法治化是实现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吉林的重要内容。在国家慈善事业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结合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制定出台我省具体的《实施意见》,不仅可以及时巩固慈善实践成果,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亟须解决的矛盾和问题,还为慈善立法奠定了基础。贯彻落实好《实施意见》,为我省各级党委政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提供了规范和遵循,有利于慈善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的政策释义

  《实施意见》采取5部分逻辑结构的形式,明确了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重点任务和组织保障。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第二至四部分为开展慈善活动、加强慈善组织建设、加强监督管理3个方面的重点任务。第五部分为组织保障。《实施意见》着重强化了以下五个方面的政策规范。

  一是突出了扶贫济困、改善民生这个慈善事业的核心任务。《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明确提出,要突出扶贫济困、坚持改革创新、确保公开透明、强化规范管理等4条原则;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实现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为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努力方向。

  二是确立了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的扶持措施。我省经济相对欠发达的省情和慈善事业处于初级阶段的实际,群众参与意识、社会捐赠总量、志愿服务人数与慈善救助的有效实施和困难群体的求助需求还有很大差距,慈善资源空间广阔,慈善事业发展潜力巨大。《实施意见》将全面发动社会各界参与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并从实施主体、参与方式、信息对接、税收优惠、社会支持等5个方面明确了一系列支持措施。实施主体方面,明确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宗教场所、城乡社区以及家庭、个人的角色和作用。参与方式方面,既大力提倡传统的捐款捐物、志愿服务,又鼓励探索近年来出现的股权捐赠、专利捐赠、慈善信托等新形式。信息对接方面,提出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之间的对接机制,实现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之间的密切协作,共同帮扶困难群众。税收优惠方面,提出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完善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法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等措施。社会支持方面,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市场主体为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提供资金、场所和服务等支持。这些有力的扶持措施,能够更好地调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支持慈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慈善事业的凝聚力和感召力。

  三是明确了慈善组织规范化发展的具体要求。慈善组织发挥着筹集和分配慈善资源、提供慈善服务的重要作用,是现代慈善事业的运作主体。《实施意见》根据慈善事业发展需要,对加强和规范慈善组织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培育发展慈善组织方面,指出要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健全覆盖城乡的慈善组织网络,下放登记管理权限,探索培育网络慈善,并通过公益创投、政府购买服务、推进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等方式提供支持。在加强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及行业自律方面,提出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以组织章程为核心,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切实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要求有序运作,并对管理成本支出和慈善行业性组织自我管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方面,明确具备公募资格的组织和不具备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机构、个人的权限和行为方式,对网络募捐等新型劝募方式也予以规范。在严格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方面,提出慈善组织募得的款物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使用。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对慈善组织使用募得款物提出了严格要求。在推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方面,从慈善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途径等3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些措施,对规范慈善活动阳光透明操作,提升慈善组织社会公信力提供了有力保证。

  四是强化了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监管举措。监管责任不清、监管渠道不畅、监管手段单一的问题,不但是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也是全国慈善事业发展中的“瓶颈难题”。《实施意见》从强化政府部门监管、加强社会监督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3个方面,明确了监管的主体、监督的渠道和责任追究的惩处,健全了慈善事业发展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慈善事业朝正确方向健康发展。在政府部门监管方面,提出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和慈善监管信息公开等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财政、税务和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社会监督方面,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使用进行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方面,提出对社会反映强烈的违规募捐、违约使用捐赠款物、拒绝公开信息、假借慈善名义开展违法活动、恶意诽谤慈善组织等行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敷衍塞责等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这些监管措施安排,为形成健康有序的慈善生态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是健全完善了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组织领导的长效机制。确保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必须有健全完善的长效机制做保证。《实施意见》从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完善表彰奖励制度、完善人才培养政策、加强慈善文化建设等4个方面提出了多项措施。在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方面,提出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所需人员和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慈善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拓宽慈善发展基金增值渠道,切实将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慈善发展基金,增值部分充实慈善工作经费的协调保障机制。在完善表彰奖励制度方面,提出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奖励规定,对为我省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建立慈善捐赠回馈机制,对参与慈善捐赠和慈善公益活动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其单位职工、个人家庭成员发生特殊困难时,应予以优先资助等措施。在完善人才培养政策方面,提出加快各类慈善人才培养,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在加强慈善文化建设方面,提出各级政府要把慈善事业发展列入文明城市、和谐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比的指标体系;教育部门要将传播慈善文化理念、培养志愿服务精神纳入全市中小学德育课程,将志愿服务行为纳入中小学生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慈善宣传平台,鼓励平面媒体开设慈善宣传专栏,电视新闻媒体每周播出不少于15条次慈善公益广告,传播慈善文化等具体办法。

  为确保《实施意见》能够在基层得到切实落实,《实施意见》还要求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这些长效性举措,为形成推动工作的整体合力、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主要形式

  1.捐款。主要有4种途径:一是捐赠人携带现金直接到慈善组织机构捐赠。二是捐赠人通过邮局汇款到慈善组织财务部门。三是捐赠人通过银行(网上银行)将捐款打入慈善组织指定账号。四是捐赠人通过支付宝、财付通、银联等网络支付手段捐赠。

  2.捐赠物资。捐赠方与慈善组织沟通协调后,将物资直接或通过物流、快递等形式运送到慈善组织指定地点。为便于慈善组织开据捐赠发票,个人购买的捐赠物资要提供购买时的购物凭证,企业捐赠自己生产的物资要提供市场销售时的价格凭证。

  3.参与志愿服务。符合志愿服务条件的人员可到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登记后,参与志愿服务组织统一组织开展的扶贫、助老、助残、助孤、助学等志愿服务活动。

  4.慈善求助。有救助需求的困难群众,根据慈善组织设立的慈善救助项目,按照救助项目规定的相关程序,提供必须的证明材料,向慈善组织申请慈善救助。

  5.社会监督。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了解慈善活动情况,对有疑议或发现有违规违纪的问题,可通过咨询、反馈、投诉、举报等形式进行监督。

  (二)关于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

  2002年,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联合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开展社会慈善捐赠活动的实施意见》(吉厅字〔20026号),规定:“集中性捐赠活动以捐款为主,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只开展一次(遇有全省性重大自然灾害的年份除外)。

  在我省经济相对欠发达、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氛围不够浓厚的形势下,“双日捐”活动能够更好地激发群众参与慈善意识,为我省困难群众募集更多的救助资金。活动开展14年来,全省累计接收善款17亿多元,成为慈善募集资金的主要来源,用于两节期间为困难群众送温暖、春耕期间助春耕、高考期间帮助贫困学子圆梦大学,以及救助心脏病、白血病儿童等助困、助老、助学、助医、助残、助孤等慈善救助项目,受惠困难群众达500余万人次。

  (三)关于“吉林慈善周”活动

  2002年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全省开展社会慈善捐赠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厅字﹝20026号),确定“每年10月份的第三周为全省社会慈善捐赠活动周”。

  “吉林慈善周”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普及慈善文化。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宣传平台,集中宣传慈善典型、普及慈善理念、弘扬慈善文化,使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慈善常识、参与慈善活动,形成浓厚的慈善氛围。

  二是开展捐赠活动。全省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统一组织开展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扩大“双日捐”影响。

  三是展示慈善成果。通过媒体宣传、座谈讨论、慈善救助典型事例介绍、受助对象现身说法等形式,展示慈善救助成果,凸显慈善救助在社会救助体系中重要作用。

  (四)关于乡镇(街道)、村(社区)慈善组织建设

  一是乡镇(街道)、村(社区)慈善组织以×××慈善工作站为统一名称。

  二是乡镇(街道)慈善工作站负责同志为分管民政工作的乡镇(街道)领导或民政助理兼任,村(社区)慈善工作站负责同志为村委会(社区)主任兼任。

  三是省慈善总会总结吉林市依托慈善超市建设街道、城市社区慈善工作站,公主岭双龙镇兴林中心村成立慈善组织的做法,在全省逐步推广。

  (五)关于慈善信息公开

  1.慈善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省、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

  2.慈善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民政部门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慈善组织可通过报纸、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公开。

  3.慈善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慈善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4.慈善信息公开的时限规定。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5.慈善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信息公开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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