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3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吉林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并于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工作规则》的主要内容和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工作规则》起草出台目的及意义
2011年8月2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对推动全省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深入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特别是当前我省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制定出台《工作规则》是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机制、推进民主法制领域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巩固农村基层政权;有利于促进村务监督工作深入开展,保障广大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对村干部权力运行实施有效监督和制约,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推动乡村治理机制创新,提高农村社会治理的科学化水平。为此,我们在认真总结近几年我省村务监督工作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吉林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二、《工作规则》起草出台过程
起草过程中,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16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深入研究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多次征求了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的意见;为使其更具指导性和操作性,还深入九台、伊通等地召开村干部座谈会,充分听取基层同志意见和建议,并征求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农委等10个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并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于2015年7月23日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三、《工作规则》的主要内容和精神
《吉林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包括总则、人员组成和产生方式、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监督内容和监督程序、工作制度以及附则,共六章二十八条,3900多字。
(一)突出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民自治工作中的法定地位。《工作规则》第三条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管理、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使权力情况实施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能遵循的工作原则。《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能。研究议定事项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强化了各级党委、政府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职责。《工作规则》第五条规定: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乡、民族乡、镇具体负责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
(四)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组成、推选主体及任期。《工作规则》第六条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人或者5人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2人或者4人;第七条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三年,届满与村民委员会同步换届。
(五)规定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任职回避原则。为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正确行使监督职权,不受外界因素干扰,《工作规则》第八条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除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党组织成员外村党组织其他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村报账员(村会计、村文书)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六)细化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工作规则》第九条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四个方面基本条件: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思想政治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守纪律,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热心本村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文化知识,掌握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同时,还规定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熟悉财务管理和人员。
(七)规范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方式及程序。《工作规则》第十条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采取提名候选人和民主推选的方式产生。提名候选人由村民、村民代表联名推荐或者村民本人自荐,由乡、民主乡、镇或者村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同时,还规定了不宜作为候选人的三种情形。民主推选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向与会人员介绍候选人情况,提请大会讨论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并规定推选结果报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民族乡、镇政府和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八)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情形及职务自行终止情形。为切实增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正确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工作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的八种罢免情形;同时,针对丧失了起码任职条件、无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宜继续担任职务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规定了四种职务自行终止情形。
(九)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工作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四个方面工作职责;第十三条规定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享有知情权、质询权、审核权、核实权和建议权;第十四条规定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的四个方面义务。
(十)规范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内容和监督程序。《工作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农村政策落实、村务公开、村务决策、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村工程项目建设、村财务开支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六条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采取调查核实、监督落实、通报反馈、民主评议等形式实施监督。
(十一)完善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为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使其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工作规则》第五章中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健全学习培训、收集民意、工作例会、工作报告、工作台账、评议考核六项制度。
(十二)强化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保障机制。《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刻制印章,规格和样式与村民委员会印章相同;第二十四条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可享有一定的误工补贴和报酬。第二十五条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受到无理阻挠不能正常工作,或者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党组织、乡、民族乡、镇或者上级党委、政府、纪委反映情况,相关组织应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