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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民电〔2021〕49号
时间:2021-08-18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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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2021817

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民发〔202163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法整治和源头治理相结合,集中力量、突出重点、重拳出击,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整改一批内部混乱的社会组织,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社会组织,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整治范围

  本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重点对以下5类社会组织开展集中整治:

  (一)连续未参加2019年度、2020年度检查(年报)的社会组织;

  (二)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自201911日以来,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五)存在延迟换届超过1年,法定代表人出现空缺3个月以上,未按要求召开理事会议等情形的社会组织。

  三、工作措施

  针对5类“僵尸”社会组织,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分类整治:

  (一)撤销登记。对存在撤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撤销登记。

  (二)吊销登记证书。对存在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吊销登记证书。

  (三)注销登记。对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并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清算。

  (四)限期整改。对可以通过整改激活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提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改正、重整、合并、更名等方式),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的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等。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社会组织提出整改方案。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15日至825日)。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加强工作指导,做好本地“僵尸型”社会组织清理整治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826日至95日)。各地民政部门结合2019年度、2020年度检查(年报)工作,对社会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清理整治社会组织名单,明确整治措施、步骤和时限。

  (三)集中整治阶段(96日至1130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类进行整治,涉及社会组织限期整改的,由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指导完成整改;涉及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注销登记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履职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启动相应程序办理。

  (四)工作总结阶段(121日至1210日)。1210日前,各地民政部门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形成专题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困难和问题、意见建议等)报送至省民政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清理“僵尸型”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调配相应力量,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省民政厅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相关处室为成员的全省“僵尸型”社会组织清理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以及清理整顿结果审查及公告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按工作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等方面的管理,共同做好清理整治工作。

  (三)依法稳妥推进。此次整治行动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做到措施有力、方法务实,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积极引导无效、低效社会组织依法有序退出,提高社会组织整改、出清的质量和效率。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营造有利于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研究建立“僵尸型”社会组织的预防、监管和执法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各地民政部门要分阶段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总结,每半月填写《清理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至省民政厅。

  联 系 人:田伟毅 李志刚

  联系电话:89152032 89152033 

      箱:33183424@qq.com

  附件:清理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情况统计表

  

附件

清理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情况统计表

单位 :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序号

分类整

治类型

社会组织名称

存在的违规情况

整治情况

整治结果

是否公告

1

撤销

登记

   

   

   

   

2

   

   

   

   

……

   

   

   

   

1

吊销

登记

证书

   

   

   

   

2

   

   

   

   

……

   

   

   

   

1

注销

登记

   

   

   

   

   

2

   

   

   

   

……

   

   

   

   

1

限期

整改

   

   

   

   

2

   

   

   

   

……

   

   

   

   

备 注

  共清理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    家,其中,撤销登记    家,吊销登记证书    家,注销登记    家,限期整改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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