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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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政系统参评人员评残工作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7-04-26 0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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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

  伤残人员残疾等级评定、调整工作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强评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在伤残档案管理、评残申报程序、伤残鉴定体检、鉴定结果审核公示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民政系统参评人员人数相对较多,有的把关不严,出现了违规违纪问题,给民政系统的声誉带来了负面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参评人员评残工作管理,确保评残工作从严进行、不出漏洞、阳光操作、公平公正,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评人员参评情况必须进行申报前公示。民政系统人员在申报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时,县级民政部门要在进入评定程序前,对申报人员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受伤部位、初始就医医院等信息,必须在参评人员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二、认真审核补评人员评残档案。对民政系统的转业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时,县级民政部门要对申请人员的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原服役部队团级以上机关出具的因战因公负伤证明、退伍证明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三、严格把好当地评残鉴定初检关。公示无异议后,到当地具备资质的医院进行初检。初检时,要按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规定从严要求、从严掌握,避免初评残疾等级虚高或残情状况与《评定标准》对应等级项目描述不符。初检结束后,相关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要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申报表》上签字盖章。

  四、基层民政部门对参评人员认真审核。新评人员参评情况公示和初检无异议的,各市(州)及县(市、区)民政局要对参评人员评残情况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民政厅。

  五、强化复检工作的准确性。对民政系统参评人员的新评和调整残疾等级,省厅于每年4月、10月在解放军461医院组织两次鉴定复检。每次复检时,对民政系统参评人员的相关检查科目,安排两组(每组3人)医疗卫生专家分别予以鉴定,以确保鉴定复检结果的准确性。复检结束后,由吉林省残疾军人残疾等级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确认。

  六、进行鉴定复检结果公示。每批次伤残复检工作结束后,要将民政系统参评人员评残结果在省民政信息平台和参评人员所在单位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伤残等级评定、调整相关手续。

  吉林省民政厅

  20174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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