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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11-07 08: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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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吉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吉民发〔201431号)规定,决定开展2023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一)2021630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二)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三)获得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且有效期满2年,申报更高评估等级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二、不予评估情形

  (一)未参加2022年度检查(年度报告);

  (二)2022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三)2021年度和2022年度检查结论均为基本合格;

  (四)2022年以来被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或2021年之前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七)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

  三、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不同,实施分类评估(具体评估指标见附件)。

  四、评估程序

  (一)自评申报(1115日前)。申请参加评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对照评估指标进行自我评价,于1115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向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正本)、社会组织基本情况,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对评估资格进行审核。

  (二)材料准备(1116日至1130日)。社会组织按照评估指标,认真准备材料。

  (三)实地考察(121日-1220日)。评估资格审核通过后,由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组织评估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评意见。

  (四)等级确定(12月底前)。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终评,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公告。

  五、评估结果管理

  (一)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二)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出示评估等级证书,作为本社会组织的信誉证明。社会组织要将评估等级牌匾悬挂于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和奖励。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社会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民政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如有年检不合格、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民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

  六、有关要求

  (一)广泛发动。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积极动员,广泛宣传,督促符合条件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参加评估。

  (二)积极申报。符合评估条件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应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可先填写并报送《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1115日前(逾期不予受理)报送至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认真准备。根据本通知要求,参评社会组织对照评估标准,认真准备材料,做好参评工作。

  附件:1.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

     2.全省性学术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3.全省性公益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4.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评估指标

     5.吉林省基金会评估指标

     6.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

     7.业务主管单位评价调查表

                             吉林省民政厅

                              2023116

  联 系 人:田伟毅  周慧

  联系电话:89152032 89152097

  材料报送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1616







附件1: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pdf
附件2:全省性学术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pdf
附件3:全省性公益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pdf
附件4: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评估指标.pdf
附件5:吉林省基金会评估指标.pdf
附件6: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docx
附件7:业务主管单位评价调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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