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迅速,在提供公共服务、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完善,特别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时间不长,自律机制不健全,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制观念淡薄,营利化倾向严重,组织行为不规范,信用缺失,不利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和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公信力,扩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影响,民政部已决定将2005年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年。我省根据民政部有关精神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内容
以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服务为主线,通过规范章程、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履行承诺服务,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建设;通过查处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整体素质。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身能力,积极引导其为社会弱势群体及广大群众,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公益服务,树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益形象。
1.通过引导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教育、劳动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合理配置现有资源、挖掘潜力,积极为下岗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低保对象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教育培训机会,帮助他们提高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为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2.通过引导展览馆、博物馆、文化活动中心、民间表演团体、体育俱乐部等文化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展览、活动场所,开展文艺演出、体育活动及文体项目培训等,以丰富广大群众精神生活,陶冶情操。
3.通过引导科研院(所)、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中心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开展宣传科普知识活动,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为公益组织提供技术帮助,转让成果。
4.通过引导医院、卫生所(室)、卫生服务站(中心)等医疗卫生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义诊活动,普及公共卫生常识,开办预防保健知识讲座等,提高广大群众健康水平。
5.通过引导养(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服务中心(院)等社会福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社会老人开放活动场所,为困难老人提供帮助,为在院老人提供优质服务。
同时,还要引导社区服务中心、法律服务中心、青少年服务社等其他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投身“诚信”服务活动,努力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层面、内容丰富的服务活动,充分发挥非营利性组织的作用。
(二)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全面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建设。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民政部制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从2005年3月1日起使用。各地要制订计划,按示范文本要求,结合今年的年度检查工作,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分期分批地完成章程的修订工作。通过规范章程,帮助民办非企业单位树立自律意识、不断完善自律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建设、规章制度建设、民主决策机制建设等内容,达到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以更好的促进“诚信”服务活动的开展。
同时,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要根据本地实际,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培训工作,帮助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财务制度,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
(三)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省民政厅将采取措施,对省本级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通过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查询、监督,并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将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向社会公开。
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省里的做法,适时将在本级或县(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有较大影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
(四)全面推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承诺制,借助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强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责任,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
(五)加快民办非企业单位政策法规建设,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政策环境,逐步建立较科学严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体系。
(六)坚决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措施
(一)各地要通过召开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服务活动动员大会等形式,并结合2004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动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响应号召,热情参与“诚信”服务活动,切实为社会弱势群体及广大群众提供无偿服务,为推动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并组织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声誉较好、规模较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联合发表开展自律与诚信活动的倡议,并在媒体上公布。
(二)全面推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披露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活动情况,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责任,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做到内容明确,责任到位,收费较低。承诺内容及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上墙公开,公开接受监督。
(三)规范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对照检查,严格把关。重点检查2004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遵纪守法、依照章程开展活动、财务管理及民主监督等情况。
(四)动员社会各方面参与监督,发动群众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设立举报投诉电话。
(五)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声势。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登记管理机关及时组织报道活动开展情况,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比较突出的,要坚决予以曝光。
(六)总结经验,研究管理办法。各地要通过这次活动,认真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管理、培育发展的方法和手段,提出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将有关情况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情况统计表》于2005年12月15日前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七)表彰先进,树立典范。各地要及时发现在自律和诚信建设方面表现突出的典型。全年活动结束后,省民政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制度健全、行为规范、社会声誉好、为公益事业发展作出显著成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表彰,鼓励先进。
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服务活动,是我省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把这项活动作为全年民间组织管理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碰头会、研讨会,共同研究解决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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