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
经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基金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者《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及其印章。设有银行账户和组织机构代码的,还须提交银行账户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会本身注销的,其所有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自然同时注销,不需要再单独办理注销登记,其印章、证书一并交回。
承诺时限: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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