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农业局:
近几年来,由于燃料、水、电等价格大幅度提高,使遗体火化成本加大,与现行的火化收费标准相差悬殊。根据民政部〔1984〕11号文件提出的“在今后三、五年内,除少数确实不具备条件的殡葬单位外,均应达到自给”的要求。现将火化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居民死亡,每具遗体火化收费70元。
二、农村居民死亡,每具遗体火化收费50元。
三、儿童(十二岁以下)死亡,火化收费30元。
四、非正常户体(腐尸、标本尸等)火化加倍收费,早期死婴火化收费5元。
五、骨灰盒售价,最高不得超过按进价加50%综合费率销售。
六、收费需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款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专项使用。
新的火化收费标准,从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