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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遗体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民发〔1994〕12号
时间:2019-11-07 13: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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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农业局:

  近几年来,由于燃料、水、电等价格大幅度提高,使遗体火化成本加大,与现行的火化收费标准相差悬殊。根据民政部〔198411号文件提出的在今后三、五年内,除少数确实不具备条件的殡葬单位外,均应达到自给的要求。现将火化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居民死亡,每具遗体火化收费70元。

  二、农村居民死亡,每具遗体火化收费50元。

  三、儿童(十二岁以下)死亡,火化收费30元。

  四、非正常户体(腐尸、标本尸等)火化加倍收费,早期死婴火化收费5元。

  五、骨灰盒售价,最高不得超过按进价加50%综合费率销售。

  六、收费需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款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专项使用。

  新的火化收费标准,从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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