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民政局、物价委员会、各地区行署民政处、物价委员会:
根据民政部颁发的《殡葬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火葬场运尸、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项目的价格由省统一管理,收费标准统一如下:
一、运尸每具十元(不包括抬尸费),为提倡火化,农村运尸路程远的也不加价。
二、火化尸体成年每具十元,五周岁至不足十八周岁的(不要骨灰)每具五元,不足五周岁的(不要骨灰)每具两元。
三、骨灰寄存不分时间长短,每盒每年三元,以前收费定时寄存的不再变动,今后按统一的标准执行。
上述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市县民政和物价部门按保本或略有利润的原则确定。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物价局
一九八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