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 首页 > 民政业务 > 社会事务 > 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婚姻登记证件管理的通知 吉民办字〔1992〕38号
时间:2019-11-07 13:08: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各市、地、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了加强对婚姻证件的管理,提高婚姻执法的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民政部要求,我省从今年101日起启用四种新式婚姻证件(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二、新式婚姻证件由民政部统一印制,委托我省长春市民政局工艺制花厂、吉林市民政局青山木制品厂粘贴封皮。每年由省厅向两厂下达生产任务,厂家须保证产品质量和及时供货。

  三、婚姻证件由各市、地、州民政局的民政科(处)统一购置管理,同时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各县(市、区)的证件供应工作。

  四、启用新证后,各地剩余的旧式证件可在农村继续使用。

  五、未经民政部委托生产的婚姻件均属伪造国家法定证件,各地一律不能自行制作或订购。如发现擅自制作或购买外地证件的,一定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长春市、通化市、浑江市的婚姻证件由长春市工艺制花厂供应;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松原市、白城地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婚姻证件由吉林市青山木制品厂供应。

  六、各地要建立专账,严格财经制度,认真管好用好婚姻登记收费。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88]5号文件精神,婚姻登记费的收入,除归还民政事业费垫付的印刷成本费外,剩余部分应专项用于婚姻登记工作的业务建设,不得挪做它用。

  七、婚姻证件的发证机关一栏须加盖发证机关的“婚姻登记专用章。”公章直径为4cm,中央刻五角星,五角星两边的中线上下分别刊登记机关名称和婚姻登记专用章。

  八、各地接此通知后,可直接与两个厂家取得联系,认真做好启用新证的准备工作。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日       

  

 

    2021072716402567410.jpg 3574.gif logo-top.png 3075.gif 1.jpg 2.jpg 4.jpg
  • 网站主办单位:吉林省民政厅 | 传真(fax):0431-87600489 |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普阳街1616号 | 本站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
    吉ICP备2022008240号 | 网站标识码:2200000048 | 吉公网安备 22010602000280号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