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 首页 > 民政业务 > 社会事务 > 政策法规
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民办字〔1991〕11号
时间:2019-11-07 13:07: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各市、地、州、县(市、区)民政局:

  《吉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1114日颁布实行。这是我省殡葬改革工作的第一部行政法规。这一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殡葬改革工作已由行政管理转向法制管理。它将推动全省殡葬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办法》,做到用《办法》指导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民政干部和殡葬职工认真学习《办法》,明确贯彻实施本《办法》的重要意义,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贯彻实施的自觉性。要结合当地实际,逐章逐条的学习,领会精神实质,指导实际工作。要根据“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方针和《办法》,从实际出发,拟定本地区贯彻《办法》的实施细则,搞好法规配套建设,力争年底结束。

  二、要广泛宣传《办法》,达到家喻户晓。各市、县、区、乡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板报、画廊等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办法》的内容。宣传要做到成人皆知,不留死角。要宣传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对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好处,改变人们丧葬的旧传统旧习惯,提高群众执行《办法》的自觉性。针对丧葬中封建迷信活动抬头的趋势,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宣传封建迷信活动的危害,要教育干部、职工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办法》。

  三、要理顺关系,落实责任,加强殡葬工作的综合治理。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主动给党委、政府当好参谋,请示当地政府召集民政、宣传、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司法、法院、林业、土地、城建、卫生、物价、财政、精神文明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根据《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打好殡葬改革管理工作的总体战。

  四、搞好督促检查,加强丧葬用品管理,要加强丧葬用品的生产、销售管理,制止封建迷信丧葬习俗。各市、地、州、县民政部门,上半年要对本级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管理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搞好丧葬用品市场的清理整顿,该停的停,该关的关。

  6月底前,各地区要对《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情况上报省厅,省厅将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吉林省民厅办公室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七日      

  

    2021072716402567410.jpg 3574.gif logo-top.png 3075.gif 1.jpg 2.jpg 4.jpg
  • 网站主办单位:吉林省民政厅 | 传真(fax):0431-87600489 |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普阳街1616号 | 本站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
    吉ICP备2022008240号 | 网站标识码:2200000048 | 吉公网安备 22010602000280号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