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有效规避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零余额账户用款等货币资金的运行风险和支付短缺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完整,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明确岗位职责权限。进一步明确财会部门和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非出纳员或货币资金收支岗位人员不得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包括:资金支付的审批和执行,资金的保管和收支账目的会计核算,资金的保管和盘点清查,资金的会计核算和审计监督。
(二)加强出纳人员管理。出纳人员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出纳人员不得由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担任。出纳人员应按业务发生时间,逐笔登记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确保货币资金安全完整。
(三)加强印章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四)加强票据管理。票据应当按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使用。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申领工作,设立领用登记簿。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和销毁应当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
(五)加强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审批控制。各单位“一把手”要严格按照规定不能直接分管财务。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和大额资金支付业务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每项支付业务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由有关负责人、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核人签字。
二、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
(一)严格银行账户开立程序和销户管理。银行账户的开立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开立,不得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对已开立未使用或长期不使用的账户及时按规定做出销户处理。对已销户的银行账户,在办理销户后一个月再由经办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向银行核实销户情况。保留银行账户的开立和销户审批手续,并定期与银行核对。
(二)严格网银和零余额账户转账流程。网银转账流程:出纳人员用经办人权限的网银U盾登录单位网银系统,录入转账信息;会计人员用审核人权限的网银U盾逐笔审核通过;出纳人员用经办人权限进行转账。零余额账户转账流程:出纳人员用经办人权限录入当天需转账和取现的额度申请;会计人员用审核人权限审核通过;出纳人员用经办人权限生成数据上传财政国库并打印出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出纳人员填写转账和取现支票,将支票和支付凭证送银行办理业务;出纳人员用经办人权限将银行回单信息登记。严禁一人保管出纳人员经办人权限的网银U盾和会计人员审核人权限的网银U盾。
三、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
(一)盘点和清查库存现金。建立现金清查制度。指定不办理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重点查看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二)及时与银行对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至少每月与银行核对一次。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切实做到账实相符。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