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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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的条件
时间:2005-12-23 16: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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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②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③有固定的住所;

  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⑤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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