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金由一级慈善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2、对上缴的捐助物品,统一验收,集中管理。
3、慈善组织对捐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户储存,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4、收款时,应为捐款者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募捐集资专用票据》。
5、物品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以、分类、整理后、方可用统一包装袋进行包装,并建帐登记逐一审核、验收。
6、各级接收站点对接收捐助款物的数量、去向应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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