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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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的义务
时间:2006-01-10 17: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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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各项决议。

  (二)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为全省慈善事业发展做出有益的贡献。

  (四)按规定标准定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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