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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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权利
时间:2006-01-10 17: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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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组织的各种慈善活动。

  (三)有权对本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有权获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和提供的信息。

  (五)有权在遇到特殊困难时优先取得慈善组织关怀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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