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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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精神
时间:2006-01-10 17: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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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会坚持以“面向社会,募集善款,开展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

  (一)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宣传慈善精神,培养全社会的慈善公德意识和道德水准,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二)开展各种慈善募捐活动,包括:

  (1)开展经常性和组织全省性的社会慈善募捐活动;

  (2)组织举行各种形式的义演、义卖、义诊、义画等社会慈善募捐活动;

  (3)组织其它合法方式的社会慈善募捐活动。

  (三)接受各种形式的慈善捐赠,包括:

  (1)接收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现金、实物捐助;

  (2)接收全省社会各界人士、广大人民群众的现金、实物捐助;

  (3)接收国内外各界组织,港、澳、台同胞,爱国华侨,各国慈善组织、友好人士、企业家、慈善家、社会活动家等知名人士的现金、实物捐助;(4)接收其它方式的各种现金、实物捐助。

  (四)按照本会的宗旨,实现捐助者的夙愿,包括:

  (1)兴办各类慈善公益设施项目;

  (2)资助慈善公益事业康复项目;

  (3)资助各种“安老助孤助残助学”工程项目;

  (4)赈济灾民,具有救助性质的救助项目;

  (5)其它需要扶持救助的项目。

  (五)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组织和人士进行交流、交往与合作活动,为在吉林省发展慈善事业、兴办慈善设施的海外人士和机构提供服务,帮助其策划和实施在吉林省的各种慈善救助康复项目。

  (六)开展慈善理论、学术交流活动,培训社会慈善工作者和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七)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八)组织建立社会慈善事业志愿者队伍,指导其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宣传、慈善募捐、慈善义举等活动。对本会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各市、州、县(市、区)慈善事业的发展。

  (九)通过各种形式反映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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