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医疗救助
二、政策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41 号)。
三、受理条件(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吉林省户籍(居住证)的下列城乡居民,分为重点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
(一)重点救助对象
1.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即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三无人员。
2.第二类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一般救助对象
1.第三类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及重病患者。
2.第四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扣除当年度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额度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折合成年度计算);且财产情况符合当地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条件的家庭。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基本医疗保险证
3.重点救助对象凭证(指低保证、五保证、孤儿证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三无人员证明材料)。
4.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保险报销凭证(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诊治发票)。
5.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一站式”即时结算办理。重点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办理。重点救助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证及重点救助对象凭证,在医疗救助指定窗口办理就诊登记;治疗结束后,直接在定点医院办理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补助金由定点医院垫付,定点医院与救助对象所管辖民政部门定期按规定结算。
(二)医后救助办理。救助对象未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即时办理医疗救助结算的,实行医后办理。
1.重点救助对象,应自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之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治疗结束出院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重点救助对象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凭证(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诊治发票),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自有效申请提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2.一般救助对象,应自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之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治疗结束出院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保险报销凭证(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诊治发票),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撤销街道办事处的,由承接其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办理)初审、公示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县两级办理应在有效申请提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受理部门
申请人户籍(居住证)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
申请人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七、办结时限
自申请人(重点救助对象)提出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
自申请人(一般救助对象)提出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
八、收费标准
无
九、特别说明
无
十、咨询方式
0431-88612347/0431-88712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