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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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思想大解放推动救助工作创新发展
时间:2008-08-29 1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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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厅长  张晶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民政部门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工作着力点放在破解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难点和薄弱环节上,下大气力解决与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相比发展思路不宽的问题,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相比保障能力不强的问题,与社会多元化发展相比推进方式不多的问题,与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相比服务标准不高的问题,着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吉林振兴发展提供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是着力构建社会救助体系的科学布局。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必须进一步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加强生活保障与医疗救助、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常态救助与应急救助的共同推进。要进一步加大农村低保投入力度,逐步减小城乡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差别,尽快实现城乡低保制度一体化。抓紧出台《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在全省全面建立和实施范围统一、方式统一、标准统一,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紧密衔接、配套发展的城乡一体医疗救助制度。探索建立城乡低保边缘人群临时救助制度,帮助其解决在突发事件、疾病医疗、子女就学和冬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积极推进服务型保障工作,加快推进以养老服务为基础的基本公共服务,城市社区建立养老服务站,配备35名社区公益岗位人员,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为特困老人提供无偿服务,为空巢老人提供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并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深化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管理体制改革,以强化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为基础,不断提高农村社会养老、社会救助和社区服务水平。切实加强突发性灾害应急救助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省、市、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健全全省灾情信息网络建设,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

  二是着力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社会效益。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必须从推进全社会反贫困工作,推动社会发展进步这一根本性价值目标出发,不断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为此,要抓紧制定《吉林省低收入家庭核算办法》,科学设定社会救助对象的资格和审查程序,切实做到应该保的一个都不少,不该保的一个都不保积极探索分类施保分档办法,明确保障重点,实现低保对象待遇平均化向重点保障的转变,在城市,对现有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人群划分成四类人员,分别按不同时段或时点实施分类核查;在农村,严格区分和界定贫困家庭中的重点户、一般户和边缘户,重点保障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加强与就业、培训等相关机构的沟通,建设与劳动力市场政策有机结合的低保退出激励机制,提高低保对象流动性,强化低保制度社会功能。强化监督机制,层层落实责任,有效解决“人情保”、“低保富翁”等现象,降低低保制度运行的社会成本。

  三是着力强化救助资源的社会统筹。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必须在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全面整合资源,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因此,要建立比较科学的救助标准自然调整机制,按照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保障标准,每年根据收入的变化情况对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优抚对象的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并力争做到逐年提高。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25%,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20%,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加强部门间协作和配合,探索建立“政府主导,救助对象统一管理,资金共同分担、统一使用”的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整体合力。加快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慈善组织的筹资能力、项目管理水平和诚信建设。加快发展基金会特别是非公募基金会,发挥基金会在推动教育、卫生、文化、残疾人福利等公共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积极培育社区志愿者组织和社区互助性群众组织,发挥其在社区福利服务、生活便利服务、社区环境治理服务、精神文明服务和生活保障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四是着力推进基层救助工作的规范运行。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必须立足于其是面对面的群众性工作这个特点,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在基层的落实。对此,我省要尽快建立起省到社区五级的社会救助机构,并按照救助对象和救助资金的一定比例合理配备工作人员,足额保障救助经费;同时加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切实做好入户核查、建档立卷、信息录入、资金发放等工作。加强省到社区五级联网的服务网络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资源共享水平和推进资金社会化发放,实现低保资金安全运行和发放信息的及时反馈。制定《吉林省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加大资金执法监察力度,把低保金的检查纳入民政事业专项资金检查工作之中,每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一次执法监察。深化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完善农村低保基层评审制度,建立村级低保核查小组入户核查、乡镇复查小组入户核查和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小组入户抽查的工作机制,规范村级评议小组初评、村民代表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和两次公示的程序;建立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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