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吉林省民政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6日
吉林省民政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一2020年)》和民政部《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民政标准化工作,全面提高民政管理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结合全省民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借鉴现有的标准化建设经验和成果,以保障民政服务对象、提高民政管理服务水平为目标,以建立科学合理、功能完备的民政标准体系为重点,以标准化试点单位的示范引领、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评估为抓手,稳步推进全省民政标准化建设步伐,为促进全省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民为本。将适应民政事业发展需要、满足民政服务对象需求、保障民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作为标准化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社会关注度高、民生急需领域标准研制,着力提升民政工作服务质量。
2.坚持突出重点。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围绕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等重点业务,加大民政服务管理标准制修订力度,统筹规划标准化工作。
3.坚持稳步推进。根据民政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先易后难、稳步推进标准化工作。通过试点先行,不断积累和丰富标准化工作经验,推进试点示范,引领和带动全省民政系统标准化工作发展。
4.坚持注重实效。立足民政实际,面向社会和市场,加强标准的宣传与贯彻实施,提高地方标准制修订水平,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建立健全标准实施、监督、评估体系,加快标准化专业队伍建设。
5.坚持协同合作。充分发挥各级民政部门、民政单位和相关机构的主体作用,加强与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适当引入社会力量,形成多方参与、良性互动、共同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格局。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我省民政事业发展需要的民政标准体系,标准化理念和意识在全省民政系统深入普及;基本健全标准实施和监督评估体系,标准化技术支撑作用得到较好发挥;建立完善民政标准化工作推进和保障机制,深入开展标准化试点和示范建设,培育一批管理科学、服务规范、群众满意的标准化示范单位,推动全省民政事业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发展。
二、开展标准化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民政标准体系。
系统分析社会组织、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区划地名、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社会事务、社会工作、民政信息化等民政领域标准现状与需求,建立健全民政标准体系总体框架。针对民政各项业务领域社会管理需求,科学总结实践经验,积极推进民政业务管理标准化建设;针对民政行政管理岗位权责的需求,认真细化工作流程,积极推进民政内部管理标准化建设;针对民政工作对象的现实服务需求,严格规范民政窗口单位办事程序,积极推进民政服务标准化建设,实现全省民政标准覆盖范围由分散化向系统化转型升级。
(二)加强民政地方标准建设。
围绕推进全省基本社会服务均等化、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服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重点在养老服务、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社会救助、减灾救灾、殡葬、社会组织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领域和民政业务,开展地方标准研制工作。鼓励各级民政部门和民政单位及社会力量参与地方标准研制,特别是在尚未出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和事项,按照我省民政工作实际,探索制定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地方标准。做好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配套衔接,支持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推动标准化示范创建。
引导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参与全国和全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推动标准化试点单位深入开展标准化工作。在全省范围内选取基础较好、有积极性的地区和民政单位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加快建立本地区本单位民政标准体系。开展民政标准化试点评估,形成一批标准化建设示范机构,在最大范围内推广试点经验和制度成果,充分发挥试点示范的辐射带动作用。
(四)培育发展联盟标准和团体标准。
支持民政单位、城乡社区和社会团体组成联盟,积极响应民政事业发展对标准的需求,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制具有竞争力、能填补现有民政标准空白的联盟标准和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
(五)强化标准实施和监督评估。
推动各级民政部门在制定政策和履行职能过程中,积极引用和有效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运用行业准入条件、生产许可、合格评定、行政执法、监督抽查等手段,推进民政标准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标准在规范民政各类管理服务的效益。通过质量检测、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定期对重点领域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标准进行修订,不断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三、推进标准化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完善标准化工作推进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标准化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标准化工作,做到标准化工作与其他重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要成立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明确标准化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职责,配备标准化专兼职工作人员,制定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措施,形成领导重视、统一部署、定期检查、及时通报的工作机制。适时成立民政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切实加强对民政标准化专业技术工作的指导。
(二)完善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
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凝聚多方力量、共同推动标准化工作的格局。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质监部门等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协调,积极争取有利于民政标准化工作快速发展的政策支持;下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上级民政部门的协调,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完善工作成效;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系统内部的协调,加大对各业务部门标准化工作的推进力度。
(三)完善标准化配套政策激励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民政专项规划。将标准化工作与经费分配政策挂钩,有关资金要向标准化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和单位倾斜。将标准化工作与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挂钩,优质服务管理单位优先购买服务。将标准化工作与奖励机制挂钩,使标准化工作成为绩效评估和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四)完善标准化人才培养和宣传机制。
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的开展标准化培训,培养建设一支素质较高、涵盖各主要业务领域的民政标准化工作队伍。加强民政标准化专家队伍建设,从民政领域、科研院校、社会组织选取专家,建立民政标准化专家信息库。加大标准化宣传力度,采取新闻媒体报道、召开会议、编印宣传手册等形式,普及标准化知识,强化标准化理念,提高各级民政部门贯彻标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完善标准化专项经费支持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资金投入,努力争取财政资金、福彩公益金和社会资金支持。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高质高效。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