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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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时间:2017-01-25 1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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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和正确施行,根据《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省政府令第 240 号)、《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 177 号)、《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01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 号)、《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省民政厅依照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在厅机关公文中,除人事任免、机构设置、奖惩决定、情况通报、事务性通知等下行文以及请示、报告、议案、函等上行文、平行文外,均属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厅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厅机关各处室及相关直属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通告等。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应当冠以“实施”字样。

  第五条 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调查研究、咨询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等方式广泛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涉及多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省民政厅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应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七条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以部门名义印发的,由制发部门解读;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解读;以政府名义印发的,由起草部门解读。解读内容包含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第八条 厅机关各处室及相关直属事业单位以省民政厅名义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前,须向厅政策法规处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和政策解读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能提交厅长办公会讨论。以省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上报代拟稿时应将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省民政厅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四)是否违反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规定;

  (五)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六)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厅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审查内容无异议的,出具合法性审查合格意见书;对审查内容有异议的,逐一提出意见建议;对制定规范性文件条件尚不成熟,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问题未能解决,或者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分歧意见并且未能协调一致的,出具暂缓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厅长签发。厅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发布。处室报审规范性文件时,要明确公开属性(全文公开、删减后公开、不予公开)、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内容,随规范性文件一同审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拟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报文单位明确公开属性。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政府网站和省民政厅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文件的正式文本及政策解读。除依法需保密外,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民政管理的依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涉及多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采取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撰写政策解读文章等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十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及相关直属事业单位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 5 日内,将正式文本送厅政策法规处;厅政策法规处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 10 日内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提交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6 份,备案报告和说明各 2 份,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十四条 省民政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明确规定有效期。各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 5 年,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 2 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行的,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发布。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每 3 年进行一次清理,厅政策法规处会同各主办处室及相关直属事业单位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失效文件清单,并对废止文件给予说明。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吉民发〔200930 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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