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文件
吉民发〔2005〕58号
关于审批新办、变更福利
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16号),省厅下发了《关于大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同时下发了《吉林省扩大县(市)民政管理权限实施办法》(吉民发[2005]37号),实施办法明确了县(市)民政局审批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职能,并要求县(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报民政厅备案,落实审批工作责任制。经过一段时间运行,发现各地区在操作中存在“不明确、不规范、不一致”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对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落实责任制
发展福利生产,兴办福利企业是现阶段集中安置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有效途径,是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国家赋予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县(市)政府促进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责任。因而,审批新办、更名福利企业是一项政策性和操作性很强的经济和社会工作,是目前国务院保留的非行政审批项目。县(市)民政部门应将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一是要深刻认识发展社会福利生产,充分利用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安置残疾职工、下岗职工和贫困群体就业和再就业,对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二是提高对社会福利企业政策指导、行政监督和协调服务水平,培植、扶持骨干规模福利企业,不断提高福利生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确保福利企业健康发展。三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各县(市)民政局要选择党性强,作风正派,懂经营,善管理的干部充实到福利企业管理机构任负责人,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要建立审批责任制。
二、掌握政策,依法行政,完善程序,做好审批工作
1.政策依据
新办福利企业的审批应以七部委制定的社会福利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新办和更名福利企业审批工作的通知》(吉民工发[1997]6号)、《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1989]福字37号)为依据。
2.审批程序
申办企业应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或到当地政务大厅办理),民政部门受理后,福企办应到企业实地考察确认,经民政局企业办负责人,民政局主管局长、县(市)主管领导分别在承办单上签署审批意见。审批合格后的福利企业由各县(市)民政局打印下发全国统一制式的福利企业证书,(证书可同省厅工办联系),加盖民政局印章后生效。
3.备案材料
福利证书下发后,当地民政部门应随即报同级国税、地税部门备案,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省民政厅备案。报省厅备案材料应有民政部门审批承办单、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审批材料复印件合订本(特别强调要有残工养老保险和劳动合同内容)。省厅依据备案材料按月汇总送省国、地税务有关部门,以便及时监督和协调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4.变更福利企业的审批
福利企业的非改制性更名,如:更换企业法人、变换经营地点、增加经营项目等,应提供该福利企业的变更申请,工商部门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和新营业执照、变更后的国、地税务登记证,残疾职工养老保险及劳动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国有(全民)、集体福利企业改制为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它形式的福利企业,还应提供国有资产部门,计划、体改委及主管部门的批复或界定文件。其它注册备案内容同新办福利企业。
5.责任机制
审批社会福利企业是一项涉及国家税款是否流失和残疾人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的严肃工作.为此,要实行各级审批福利企业责任制。对审批后出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出现下述情形:(1)残疾职工投诉权益受到侵害;(2)对假冒、挂靠福利企业的举报、投诉和上访;(3)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管理使用违纪和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省厅要深入各地督查处理,随时受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听证等诉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