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综合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大力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时间:2006-02-10 09:36:56
来源:
字体显示:
分享到:

 

吉林省民政厅文件

吉民发[2005]37号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大力支持

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民政局: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意见》,充分发挥全省民政部门的服务和管理作用,促进我省县域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以下十条意见。一、确立以县域工作为重点的民政发展基本思路。民政工作的大量任务在基层,县级民政部门既承担着繁重的领导责任又担负着具体的落实任务,是做好民政工作的主要着力点,也是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助推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的同志要把思想迅速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形成以县域民政工作为重点的新工作思路,通过扩权、开禁、扶弱、奖优等措施,举全省民政之力推进县域民政事业快速发展。、扩大县级民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省民政厅决定,赋予农安、永吉、梨树、伊通、东丰、东辽、通化、辉南、柳河、抚松、靖宇、长白、江源、前郭、长岭、乾安、扶余、镇赉、通榆等19个县和九台、榆树、德惠、蛟河、桦甸、舒兰、磐石、公主岭、双辽、梅河口、集安、临江、洮南、大安等14个市以地级市民政管理权限,将涉及优抚、行政区划、社会福利等方面的19个项目(见附件《吉林省扩大县(市)民政管理权限实施办法》)下放到县(市)民政局管理,增强县域民政工作活力。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县(市)的管理方式,由其自行决定。

  三、改进行政区划管理办法。简化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申报程序,下放管理权限,县(市)可直接报省审批。所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四、放宽民营资本进入公益福利事业的限制。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鼓励民营经济采取收购、兼并、租赁等形式参与国有福利企业、福利事业改制、改组,形成“全民办福利”的新格局。五、扶持民间组织快速发展。以农村专业协会为主体的县域民间组织,包括各种行业社会团体、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具活力的因素。进一步加大对县域民间组织特别是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支持力度,调整和放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法人登记条件,力争两三年内普及到村。凡有个人会员15人以上、单位会员8个以上,有具体的联系人或负责人,具备组织活动的相应条件,业务范围明确,凭乡(镇)政府意见和发起人申请即可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允许农村专业协会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在异地设立办事机构、跨地区发展会员、办企业或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以刺激经济发展。设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资金,通过开展培训、组织交流、扶持项目等方式,促进其在推动县域经济发展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六、协调驻吉部队和广大优抚安置对象积极参与县域发展。认真贯彻各项优抚安置政策,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进一步密切军地关系,形成军政军民同心促发展的良好氛围。大力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结合安置工作改革,出台优惠政策,加大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力度,使其成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七、提高县城和中心镇社区建设水平。和谐社区是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在继续抓好大中城市社区建设的基础上,着力推进县城、工业集中区和中心镇的社区建设。设立社区发展专项资金,对县城、工业集中区和中心镇的社区建设项目予以支持。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功能,促进社区就业,为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条件。八、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放宽民办非企业单位特别是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条件,加大民办公助的力度,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步伐。鼓励个人和民营企业投资兴办福利院、孤儿院、养老院、救助站等福利机构,使民办福利机构数量有较大幅度增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对福利服务的需求。设立民办公助专项资金,根据民办福利机构接收的服务对象的人数,按每年每人一定补助金额给予补助。同时,严格制定行业标准,搞好监督检查,保证服务性质。近期重点推进农村福利服务中心建设,对投入建设的民营资本,按照建设规模、服务内容和服务人数,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以增大县域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活力。九、改变民政资金拨付体制。凡是由省向县和县级市分配的民政资金,包括救灾款、低保金、优抚事业费、专项福利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慈善资金等,除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外的33个县(市),一律由省直接划拨到各县(市),以缩短各项民政资金运转周期,提高使用效益。对靖宇、镇赉、通榆、大安、龙井、和龙、汪清、安图等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民政资金使用上给予倾斜,加大扶持力度。降低省级慈善救助双日捐的分成比例,相应提高县级的留用比例。十、加大县域民政工作先进奖励力度。对每年获得“全省民政工作示范县”、全省民政系统一流工作精品工程的单位都给予奖励,并确定一定比例奖励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调动县域民政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附件:吉林省扩大县(市)民政管理权限实施办法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民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意见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2005年7月19日印发

  (共印100份)

吉林省扩大县(市)民政管理权限实施办法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 16号),省民政厅向县(市)下放19项民政管理权限,以增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本着科学便捷、优质高效的原则,现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及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和无工作单位人民群众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的残疾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

  要求新评、补评或者调整等级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民政局审查后,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报送省政府政务大厅民政窗口审批。

  二、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批准

  入县(市)光荣院或敬老院光荣间集中供养的,由县(市)民政局批准。

  三、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发放

  县(市)民政局按省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制定残疾军人护理费的标准,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筹措资金,由县(市)民政局发放。

  四、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给予抚恤优待的审查批准

  本人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材料的,经县(市)民政局审查批准,报省民政厅备案。

  五、户籍在吉林省的沈阳铁路公安局人民警察评残的审批

  由县(市)民政局按规定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

  本人提出申请的,县(市)民政局审核其档案和原始病历,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发给生活补助金。

  七、 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安置的批准

  由当地县(市)民政局、公安局和人民武装部调查核实,确认为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后,经县(市)民政局批准,公安局视其所依附亲属的户口类别予以落户。

  八、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需要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参考《革命烈士英名录》记载,由县(市)民政局审查核实后办理。

  、 新建、扩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批准以及确定省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批

  县(市)新建、扩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申请确定省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十、 迁移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批准

  除全国重点和省级保护管理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外,一般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迁移,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残疾军人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以及辅助器械的审批

  残疾军人提出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以及辅助器械的申请后,经县(市)民政局审批,省假肢中心受省民政厅委托予以核准并提供服务。

  十二、城市低保对象的审批

  凡持有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经申请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政策规章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县(市)民政局审批。

  十三、乡(镇)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乡(镇)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迁移驻地,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四、涉外及涉港、澳、台、华侨合资、合作、个人申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

  涉外及涉港、澳、台、华侨合资、合作、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由县(市)民政局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

  十五、社会福利企业的年度检查

  由县(市)民政局会同税务、工商等部门联合进行。

  十六、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

  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由县(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

  十七、举办福利彩票大奖组销售的审批

  举办福利彩票大奖组销售活动,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省福彩中心负责协调解决有关事宜。

  十八、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的设立审批

  自愿申请设立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由县(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按相关规定考察审批,报市和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备案。

  批准设立的投注站在当地建设银行开立银行专户,到当地网络通信公司申请设立VPDN通讯专线,报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申领投注终端单机,相关信息录入电脑福利彩票管理系统后授权开期销售。

  十九、地区性捐赠活动的审批

  除全省组织的“慈善救助双日捐”外,县(市)开展地区性社会慈善捐赠活动,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以上省民政厅下放给各县(市)民政局的各项权力,同样适用于各市州民政局。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松原等市对所辖区民政事务的管理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县(市)的民政事务管理方式,由其自行决定。

  各市州、县(市)民政局: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意见》,充分发挥全省民政部门的服务和管理作用,促进我省县域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以下十条意见。一、确立以县域工作为重点的民政发展基本思路。民政工作的大量任务在基层,县级民政部门既承担着繁重的领导责任又担负着具体的落实任务,是做好民政工作的主要着力点,也是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助推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的同志要把思想迅速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形成以县域民政工作为重点的新工作思路,通过扩权、开禁、扶弱、奖优等措施,举全省民政之力推进县域民政事业快速发展。、扩大县级民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省民政厅决定,赋予农安、永吉、梨树、伊通、东丰、东辽、通化、辉南、柳河、抚松、靖宇、长白、江源、前郭、长岭、乾安、扶余、镇赉、通榆等19个县和九台、榆树、德惠、蛟河、桦甸、舒兰、磐石、公主岭、双辽、梅河口、集安、临江、洮南、大安等14个市以地级市民政管理权限,将涉及优抚、行政区划、社会福利等方面的19个项目(见附件《吉林省扩大县(市)民政管理权限实施办法》)下放到县(市)民政局管理,增强县域民政工作活力。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县(市)的管理方式,由其自行决定。

  三、改进行政区划管理办法。简化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申报程序,下放管理权限,县(市)可直接报省审批。所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四、放宽民营资本进入公益福利事业的限制。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鼓励民营经济采取收购、兼并、租赁等形式参与国有福利企业、福利事业改制、改组,形成“全民办福利”的新格局。五、扶持民间组织快速发展。以农村专业协会为主体的县域民间组织,包括各种行业社会团体、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具活力的因素。进一步加大对县域民间组织特别是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支持力度,调整和放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法人登记条件,力争两三年内普及到村。凡有个人会员15人以上、单位会员8个以上,有具体的联系人或负责人,具备组织活动的相应条件,业务范围明确,凭乡(镇)政府意见和发起人申请即可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允许农村专业协会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在异地设立办事机构、跨地区发展会员、办企业或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以刺激经济发展。设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资金,通过开展培训、组织交流、扶持项目等方式,促进其在推动县域经济发展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六、协调驻吉部队和广大优抚安置对象积极参与县域发展。认真贯彻各项优抚安置政策,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进一步密切军地关系,形成军政军民同心促发展的良好氛围。大力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结合安置工作改革,出台优惠政策,加大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力度,使其成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七、提高县城和中心镇社区建设水平。和谐社区是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在继续抓好大中城市社区建设的基础上,着力推进县城、工业集中区和中心镇的社区建设。设立社区发展专项资金,对县城、工业集中区和中心镇的社区建设项目予以支持。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功能,促进社区就业,为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条件。八、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放宽民办非企业单位特别是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条件,加大民办公助的力度,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步伐。鼓励个人和民营企业投资兴办福利院、孤儿院、养老院、救助站等福利机构,使民办福利机构数量有较大幅度增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对福利服务的需求。设立民办公助专项资金,根据民办福利机构接收的服务对象的人数,按每年每人一定补助金额给予补助。同时,严格制定行业标准,搞好监督检查,保证服务性质。近期重点推进农村福利服务中心建设,对投入建设的民营资本,按照建设规模、服务内容和服务人数,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以增大县域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活力。九、改变民政资金拨付体制。凡是由省向县和县级市分配的民政资金,包括救灾款、低保金、优抚事业费、专项福利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慈善资金等,除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外的33个县(市),一律由省直接划拨到各县(市),以缩短各项民政资金运转周期,提高使用效益。对靖宇、镇赉、通榆、大安、龙井、和龙、汪清、安图等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民政资金使用上给予倾斜,加大扶持力度。降低省级慈善救助双日捐的分成比例,相应提高县级的留用比例。十、加大县域民政工作先进奖励力度。对每年获得“全省民政工作示范县”、全省民政系统一流工作精品工程的单位都给予奖励,并确定一定比例奖励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调动县域民政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附件:吉林省扩大县(市)民政管理权限实施办法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民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意见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2005年7月19日印发

  (共印100份)

吉林省扩大县(市)民政管理权限实施办法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 16号),省民政厅向县(市)下放19项民政管理权限,以增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本着科学便捷、优质高效的原则,现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及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和无工作单位人民群众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的残疾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

  要求新评、补评或者调整等级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民政局审查后,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报送省政府政务大厅民政窗口审批。

  二、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批准

  入县(市)光荣院或敬老院光荣间集中供养的,由县(市)民政局批准。

  三、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发放

  县(市)民政局按省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制定残疾军人护理费的标准,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筹措资金,由县(市)民政局发放。

  四、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给予抚恤优待的审查批准

  本人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材料的,经县(市)民政局审查批准,报省民政厅备案。

  五、户籍在吉林省的沈阳铁路公安局人民警察评残的审批

  由县(市)民政局按规定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

  本人提出申请的,县(市)民政局审核其档案和原始病历,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发给生活补助金。

  七、 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安置的批准

  由当地县(市)民政局、公安局和人民武装部调查核实,确认为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后,经县(市)民政局批准,公安局视其所依附亲属的户口类别予以落户。

  八、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需要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参考《革命烈士英名录》记载,由县(市)民政局审查核实后办理。

  、 新建、扩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批准以及确定省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批

  县(市)新建、扩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申请确定省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十、 迁移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批准

  除全国重点和省级保护管理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外,一般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迁移,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残疾军人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以及辅助器械的审批

  残疾军人提出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以及辅助器械的申请后,经县(市)民政局审批,省假肢中心受省民政厅委托予以核准并提供服务。

  十二、城市低保对象的审批

  凡持有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经申请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政策规章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县(市)民政局审批。

  十三、乡(镇)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乡(镇)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迁移驻地,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四、涉外及涉港、澳、台、华侨合资、合作、个人申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

  涉外及涉港、澳、台、华侨合资、合作、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由县(市)民政局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

  十五、社会福利企业的年度检查

  由县(市)民政局会同税务、工商等部门联合进行。

  十六、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

  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由县(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

  十七、举办福利彩票大奖组销售的审批

  举办福利彩票大奖组销售活动,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省福彩中心负责协调解决有关事宜。

  十八、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的设立审批

  自愿申请设立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由县(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按相关规定考察审批,报市和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备案。

  批准设立的投注站在当地建设银行开立银行专户,到当地网络通信公司申请设立VPDN通讯专线,报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申领投注终端单机,相关信息录入电脑福利彩票管理系统后授权开期销售。

  十九、地区性捐赠活动的审批

  除全省组织的“慈善救助双日捐”外,县(市)开展地区性社会慈善捐赠活动,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以上省民政厅下放给各县(市)民政局的各项权力,同样适用于各市州民政局。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松原等市对所辖区民政事务的管理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县(市)的民政事务管理方式,由其自行决定。

    1.jpg 2.jpg 4.jpg 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