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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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严格控制早婚的通知 吉民发〔1994〕24号
时间:2019-11-07 1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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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近年来,我省早婚现象比较严重。据有关部门测算,全省每年未达法定婚龄的早婚者达两万多对,占实际成婚总数的12%以上。为了贯彻实施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落实省政府一九九四年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目标,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婚姻管理工作,从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关系到民族兴衰的战略高度,认识加强婚姻登记管理、有效控制早婚的重要性、紧迫性,把婚姻登记管理作为落实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控制人口增长的第一道防线来抓。同时,对目前依然存在的早婚、私婚等违法婚姻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严肃查处那些无视法律,干扰计划生育工作的违法婚姻当事人。

  为此,各地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禁止早婚、提倡晚婚的宣传教育。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计生、司法、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以农村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一次婚姻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使之达到家喻户晓,成人皆知。

  二、严格婚姻登记,依法进行管理。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杜绝违法登记现象。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人办理结婚登记的,一经发现,要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政纪处分,并撤销结婚登记。对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以及提供其他方便造成他人早婚的直接责任人,也要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严禁办理结婚登记时搭车收费和附加条件,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省厅将在第三季度,在全省范围内对早婚、私婚和其他违法婚姻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历年来出现的虽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经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要对其补办登记手续,并按当地的乡规民约进行处理。对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仍不到法定婚龄的早婚,要按《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对当事人和其所在的单位进行处罚。对当事人处罚额度按距法定婚龄相差时间计算,一年以内的处以二千元罚款,一年以上的每相差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增加二千元罚款。男女双方分别处罚。对出现早婚职工的单位,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取消单位本年度评选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资格,并对单位处以每例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四、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建设,继续深化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集中办理婚姻登记是提高婚姻登记率,减少早婚、私婚等违法婚姻的成功经验。根据民政部的要求,为使婚姻工作尽快实现由单纯登记向全面婚姻管理的转变,解决婚姻管理体制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提高婚姻登记机关的执法地位,促进婚姻服务工作的开展,方便群众,保证登记时间和登记质量,地级市的城区和县级市的市区,都要创造条件实行集中办理婚姻登记。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对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和清理早婚、私婚等违法婚姻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切实把此项工作抓好。落实情况以地区为单位于十月末前报省厅。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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