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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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发《结婚证》等统一式样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民发〔1986〕109号
时间:2019-11-07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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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州、县(市、区)民政局(处):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批准,民政部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发布的新《婚姻登记办法》的要求,全省将统一使用民政部颁布的各种证书。《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四种法律证书,由省统一印制。 

  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另行印刷或到外地购买上述四种证书。《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申请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状况证明》五种申请书和证明,由地、市、州民政局负责翻印。以上九种证书,由县(市)、区民政局购买,发至婚姻登记机关和基层单位使用。 

  根据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收费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省物价局核定:办理结婚登记每人收取四元:办理离婚登记每人收取五元;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每张收一元,复制婚姻档案并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每次收两元;办理涉外婚姻每人收二十元;《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申请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每张收二角: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每张收一角。本通知自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婚姻登记机关所收费用,统一上交区民政部门,作为支付婚姻登记证书的印制、购买以及婚姻登记工作的其他开支。县、区民政部门要设立专账,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禁止乱收费。 

  附件: 

  1)《关于式样的说明》; 

  2)《结婚证》[式样一] 

  3)《离婚证》[式样二] 

  4)《夫妻关系证明书》[式样三] 

  5)《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式样四] 

  6)《结婚登记申请书》[式样五] 

  7)《离婚登记申请书》[式样六] 

  8)《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式样七] 

  9)《申请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式样八] 

  10)《婚姻状况证明》[式样九] 

  吉林省民政厅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式样的说明 

  一、规格:除《婚姻状况证明》外,其他八种均统一用16开的尺码。即:《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为16开对折使用:《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为16开正反两面使用;《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申请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为16开单面使用;《婚姻状况证明》为16开,另加存根。今后,结婚登记档案为《婚姻状况证明》和《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婚者加离婚证件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登记档案为《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二、内容、格式:除由省统一印制的四种法律证书外,其他五种申请书和证明,各地印制时,在不改变统一栏目的前提下,对字体选择、字型大小等可自行设计。有的地区提出,为便于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拟在申请书中加“电话号码”一项,也是可以的。 

  三、《结婚证》外套为红色缎面封面,内为红色硬纸封面;《离婚证》为黄色硬纸封面:《夫妻关系证明书》为红色硬纸封面:《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为黄色硬纸封面。 

  四、《结婚登记申请书》说明中第七项“登记日期”,应与当事人填写申请书的日期,以及颁发的《结婚证》日期一致。这既体现了婚姻自由,也防止因审批时间长,造成在颁发《结婚证》时因一方不能到场而影响证件的法律效力。《离婚登记申请书》的“登记日期”则不要求与申请日期一致。这是因为,在审查和调解期间,其婚姻关系事实上仍然存续。但应与颁发的《离婚证》日期一致。 

  五、要求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需持单位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申请书(见式样七、八)。 

  六、四种申请书和《婚姻状况证明》印制时以每册50页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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