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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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时间:2011-11-25 1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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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丧葬需求,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决定免除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除费用对象

  具有我省常住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公安机关开具证明的无名尸。

  二、免除费用项目和标准

  普通车辆遗体接运、2日内普通冷(冻)柜遗体存放、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1个普通卫生纸棺、1个普通骨灰盒、1年骨灰寄存。无名尸减免费用除按实际存放天数产生的费用核算外,其他减免项目不变。

  上述所免除费用项目收费标准为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最低收费标准。

  三、办理程序

  (一)丧事承办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免除费用对象的身份证或户口薄、低保证原件、死亡证明等相关证件,到免除费用对象的户籍所在地依法注册的殡仪馆,申请办理免除相关殡葬服务项目费用事宜。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在结算殡殓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二)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应以低保对象户籍所在市、县(市)为划分,实行属地办理。如户籍所在地无殡仪馆,需凭本省范围内火化制式发票回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减免手续,减免标准按火化地减免标准执行;户籍所在地有殡仪馆但在外地死亡火化的,凭本省范围内火化制式发票回户籍所在地殡仪馆办理相关减免手续,减免标准按户籍所在地减免标准执行。

  (三)所选择的单项减免项目费用超规定标准的,由承办人自行承担;对于低于减免规定标准总费用部分,不抵返现金。

  四、补助渠道

  对殡仪馆免除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项目费用的资金补贴,由各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和殡仪馆实际减免的困难群体死亡对象数量具体核定补助支出。殡仪馆将免除困难群体数量和费用报当地民政部门,由同级民政部门核定免除数额,报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给当地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拨付给殡仪馆。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发生量每年1月末和7月末各办理结算一次。

  五、实施时间

  201211日起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负责,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以对城乡低保对象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规范办理程序。要建立良好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民政部门要坚持“便民、利民、惠民”原则,确保殡仪馆补贴对象资料审核和经费结算便捷、高效、准确。殡葬服务要做到公开公正,主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及社会群众的监督,确保服务质量。财政部门要将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专款专用,定期结算,并随死亡低保对象数量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三)积极推进殡葬惠民政策的实施。各地在确保殡葬基本服务救助政策全面落实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殡葬救助对象范围、增加救助项目、提高救助标准,逐步实现殡葬惠民全覆盖的目标。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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