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驻吉有关单位:
为切实改善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充分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根据我省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予以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待遇的范围为由各县(市、区)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由原精简单位管理的,已按规定享受原工资40%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的在籍人员。
二、补助标准
(一)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月260-300元之间(具体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凡按规定享受原工资40%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死亡后,发给2000元的丧葬费;
(三)调整前标准高于此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三、资金渠道和发放办法
(一)原由地方财政预算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调待后增加的经费支出仍按原渠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由原精简单位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调待后提高标准增加的经费支出仍由原精简单位承担;
(三)因破产、改制等原因单位已不存在的,所需资金从破产、改制预留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精简退职人员已参与企业破产、改制并已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不予抵顶。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对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如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由当地政府通过正常途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临时救助。
在我省的中直企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以上意见执行。如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可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抄送: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0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