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吉林省“救急难”工作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各试点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快推进,边试点、边总结、边提高,确保取得实效。其他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大胆探索,突破难点,积累经验,为全面推广奠定坚定基础。
吉林省民政厅
2014年5月29日
吉林省“救急难”工作试点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及《民政部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的通知》(民发〔2014〕93号)要求,省民政厅决定,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在长春市绿园区,辽源市西安区、龙山区,蛟河市,敦化市5个县(市、区)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为做好试点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目的意义
开展“救急难”工作是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提出的新举措,是对社会救助功能的新拓展,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民政宗旨的具体体现。通过开展“救急难”试点,建立“救急难”工作长效机制,在社会救助体系框架下,突出临时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救急难”功能,统筹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作用,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困境的居民(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得到及时救助,有效缓解其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的严重困难,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进一步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安全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各试点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的重大意义,将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探索“救急难”的实现路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努力营造政府各部门高效联动、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紧密衔接、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推动试点工作创新发展,为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救助。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依据,统筹使用救助资源,构建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救助工作机制。
(二)快速响应。发挥村(居)民委员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以及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主动发现、及时救助,第一时间采取帮扶、疏导和干预措施,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三)公开公正。政府救助要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同时,鼓励、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工作。
(四)积极稳妥。急难救助范围、事项和标准的确定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急难救助资金筹措能力,既要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又要量入为出,科学施救,平稳运行。
三、试点内容
(一)救助范围。
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救急难”对象范围。主要救助因遭遇突发意外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致使家庭财产损失严重或家庭主要成员伤亡、丧失劳动能力,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的居民家庭(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具体包括三类:
1.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居民家庭。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的家庭。
3.经当地县级政府确定,因遭遇突发事件需要给予紧急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
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或辖区市)级政府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二)救助方式。
各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协调相关责任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急难救助内容,制定鼓励社会参与的优惠政策,对政府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通过点对点、一案一策等方式,给予物质、资金或精神方面的帮助,切实形成救助合力。在基本生活救助方面,对于低保对象的急难救助,应首先在低保制度框架内,通过重点保障给予救助;仍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对于特困供养人员的急难救助,通过临时救助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对于非低保对象和非特困供养人员的急难救助,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应首先通过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予以制度保障;仍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在医疗救助方面,对于医疗救助对象的急难救助,应首先在医疗救助制度框架内,通过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予以救助;仍有困难的,通过实施二次救助予以救助。对于非医疗救助对象,通过临时救助及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方式予以救助。在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急难救助,由相关责任部门根据相应政策规定予以救助。
(三)救助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依申请受理。急难救助申请人或代理人应通过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乡镇(街道)可承办的,依据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规定直接启动救助程序;乡镇(街道)不能承办的,可由乡镇(街道)或报县级民政部门及时转办到相关责任部门限时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由乡镇(街道)或报县级民政部门及时转介到相关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针对不同急难情况的居民家庭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主动发现受理。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借助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优势,以村(居)民委员会、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和社区网格长为责任主体,注重发挥社会工作者、慈善工作者、志愿者作用,及时发现困难群众遭遇的急难情况,帮助困难群众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依托县级或市州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优势,建立突发急难事件快速响应机制。对于突发急难事件,乡镇(街道)和县级民政部门接到有关组织、机构、人员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处置。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同级政府。
2.审核审批。原则上,各项急难救助申请应根据相关社会救助制度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和县级民政等相关责任部门应先予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程序,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工作职责。
各试点县(市、区)要建立政府主管领导为总召集人、民政局长为召集人、相关部门和机构为成员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工作职能、工作规则以及相关部门职责。要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救急难”作用。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救助制度解决专门问题;临时救助制度解决突发性、应急性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解决个人高额费用负担以及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个性化突出问题。县级民政部门作为急难救助的牵头单位,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本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救急难”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并要督促相关责任部门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主动落实好各自承担的社会救助任务;同时,对急难救助资金需求过大、超过规定标准、且有可能采取自残、自杀行为甚至铤而走险危害社会的,要在积极救助的同时,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明确支持条件。对困难家庭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相关部门也要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强化能力建设。
各试点县(市、区)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协调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内部调剂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乡镇(街道)和区民政局现有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设立“救急难”工作专门岗位,按需增配专职人员,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依托乡镇(街道)和区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大厅,进一步完善功能条件,设立“12349”热线电话,设立统一受理窗口,受理各项社会救助申请,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转办(介)工作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社会救助“绿色通道”。同时,应配备急难救助专用工作车辆,且每个村(社区)还要安排专人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协助开展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制度,每年组织1-2次“救急难”业务学习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试点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各项社会救助监管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通过完善社会救助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机制,有效避免骗助、错助等问题,增强经办人员和负责同志的职业责任感和敬畏感,进一步堵塞漏洞,防止出问题。同时,加大政策宣传,接受群众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对于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社会救助承办部门停止救助或服务,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责令当事人退回非法所得并处1-3倍罚款,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信息共享。
各试点县(市、区)要建立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救助信息共享,为主动发现急难家庭和对象提供支撑,为准确判断急难类型、急难程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救急难”工作提供依据。
建设社会力量参与供需对接的工作平台和信息平台,通过组建社会救助工作协会等方式,搭建工作平台,通过政府网站和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的电子显示屏、自助查询机、政策宣传板等,发布政府和社会力量可提供的救助帮扶信息(主要包括救助项目、范围条件、联系方式、救助额度等),并随时将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后的求助人的需求信息(求助人需求简介和联系方式等)提供给有帮扶意愿或帮扶能力的慈善等社会组织,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慈善等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和困难家庭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
五、实施步骤
主要分四个阶段:
(一)制定试点方案,明确试点地区。2014年5月下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吉林省“救急难”工作试点方案》,确定试点单位,明确试点工作的目的意义、基本原则、试点时间、试点范围、试点内容、保障措施、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业务培训,做好试点准备。2014年6月上旬,组织各试点县(市、区)民政局长、主管局长、社会救助科长(处长、主任)及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利用1-2天时间,就实施“救急难”试点工作进行集中培训。
(三)启动试点工作,跟踪指导验收。2014年6月上旬,试点县(市、区)正式启动“救急难”试点工作。由省民政厅安排专人,指导各试点县(市、区)制定出台《试点实施方案》,并对各试点县(市、区)的工作进行跟踪调度,及时掌握试点工作动态,及时发现、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应有成效。
(四)总结试点经验,适当扩大试点范围。2015年5月,召开全省“救急难”工作会议,总结、学习、交流试点县(市、区)“救急难”工作经验,进一步优化《吉林省“救急难”工作试点方案》,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六、试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省民政厅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省民政厅厅长及分管副厅长担任,成员由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救灾处、社会事务处负责同志组成,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各试点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组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救急难”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制定《“救急难”实施方案》,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全程监察指导,定期汇报情况。省民政厅组织人员,对试点工作进行监察指导。试点县(市、区)要及时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困难问题、意见建议,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特别是需要省政府及省直部门解决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通报给省民政厅。
(三)审慎推进试点,确保社会稳定。此次试点是依据新要求、运用新方法进行的新探索和新尝试。各试点县(市、区)要科学组织、审慎实施、稳妥推进,既要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又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严格管理,透明公正,争取好事办好,避免引发新的矛盾。
(四)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各试点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做好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宣传开展“救急难”的作用意义、工作现状与未来目标,引导群众理性看待“救急难”工作,积极参与“救急难”活动,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