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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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期间城市低保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06-02-10 15: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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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文件

 

吉民发〔2005〕59号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期间

城市低保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县(市,含双阳区)民政局:

  今年是我省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关键年,也是国企改革的攻坚年。目前,全省816户国有企业改革已进入最后的实施阶段。为了做好在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期间的城市低保工作,确保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的有效衔接,保障国有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稳定,又不至于造成错保、漏保,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合理确定补差标准。作为目前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最后一道“安全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种社会救助制度,不是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只有那些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才可以申请享受。各地要认真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规定,依法受理、审查、批准。要科学测算,根据本地的低保资金总量及低保家庭的实际生活状况,分类施保,合理确定补差标准,不能搞平均分配。不能大量审批低保人员,造成现有低保人员补差水平下降

  二、当好政府参谋,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民政部门作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部门,要积极当好政府的参谋。对于国企改革中的下岗和失业人员,要建议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按照三条保障线的顺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低保。要主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保公司等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将下岗和失业人员交纳和领取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情况搞清楚、弄明白。确保三条保障线的有效衔接,使每一个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都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不出现漏保、错保和重复保的情况发生。

  三、积极宣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如向国企改革中所涉及的职工发放宣传单,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在媒体上开辟专栏或到企业进行专场宣传等,广泛宣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要让全社会,尤其是国企职工了解、掌握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如何申请,低保金的来源及发放方式,发放标准的确定,三条保障线的相互关系等。使他们在准确掌握政策的同时,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做好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工作。要按照《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坚持定期和不定期复核制度,努力搞好对低保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不是终身的,对那些实际生活水平明显改善了,已超出低保标准的;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两次以上不接受有关部门就业培训和介绍就业的;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统一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和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男50岁以下,女40岁以下,其本人连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已超过18个月的,要视情况取消其低保待遇。

  五、要从大局出发,最大限度地支持国有企业改制。各地要认真研究三条保障线政策,搞好衔接,保证城市低保这条线的安全运行。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求得支持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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