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开发区工委党群工作部、管委会财政局、社会管理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提高全省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4月22日
关于提高全省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意见
为解决全省社区工作者待遇偏低问题,不断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全省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0〕37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制定此意见。
一、发放社区“两委”成员岗位补贴。发放范围为全省城镇社区中非行政、事业编制的专职社区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简称社区“两委”成员)。各地应依据国家和政府文件要求,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标准,制定具体补贴标准。到2014年6月末,全省社区“两委”成员工资收入全部达标。按现行财政体制,所需经费主要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从2014年起,省财政为社区“两委”成员补贴标准在原来月人均30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500元。
二、解决事业编制社区“两委”成员工资低予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问题。对于因差额开资和自收自支等原因,造成工资收入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事业编制社区“两委”成员,各地要通过补贴方式,使其达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补贴经费由各地财政统筹解决。
三、发放社会工作师职称补贴。对取得社会工作师或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给予一定职称补贴。补贴额度由各地制定,资金由各地财政统筹解决。到2014年末,全省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的社区工作者,能够按时领取职称补贴。
四、建立工资报酬与工作绩效挂钩机制。各地要在坚持专款专用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考评,依据工作绩效和群众满意度,确定社区“两委”成员岗位补贴发放额度,确保岗位补贴充分发挥激励作用。
五、建立社区工作者工资报酬联动增长机制。各地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情况,建立社区工作者工资报酬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联动的增长机制,确保社区工作者工资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
六、落实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社区“两委”成员的社会保险政策,落实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到2014年末,全省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七、强化政策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开展教育实践活动需解决的重点问题中,落实责任,抓紧解决。各级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积极协调财政、民政、人社等部门,齐抓共管,合力推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细化措施,统筹安排,明确完成时限,确保相关政策及时、全面得到落实。要搞好政策宣传工作,做好部分社区工作者思想工作,防止引起思想波动,切实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八、加强经费管理。各地要加强对社区工作者补贴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保证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省委组织部将适时协调相关部门,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按要求落实到位。